吉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涉嫌貪汙案法院一審作出有罪判決

    由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涉嫌貪汙案,2020年4月2日,吉水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村委會幹部的職務之便,夥同其餘四名村幹部套取糧食補貼資金13萬餘元;夥同其餘五名村幹部作為貧困戶虛假申請省級產業化專項扶貧資金1萬餘元;借村裡貧困戶的名義虛構建房事實套取危房改造補助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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