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錢、判刑!看完這個案例 你還敢酒後駕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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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喝酒開車都能幹出什麼超乎想象的事兒,“撞警車”式“自投羅網”肯定會上榜……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駕駛案例就上演了酒後駕車最快出警。

事情是這樣的,2019年12月,被告人楊某酒後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路由北向南行駛到此交叉口的一輛警車發生碰撞,致使車上一名乘坐人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民警出警後發現楊某案發時血醇濃度為131.21mg/100ml。被告人楊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楊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酒駕可不是件小事,當前酒駕整治力度已是“零容忍”的高壓態勢,但仍有人不斷觸碰酒駕這條“高壓線”。據統計,2019年全年,未央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危險駕駛案件644件646人。該案中,當事人明知故犯,觸及法律紅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檢察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莫釀成重大交通事故,才追悔莫及。喝酒上路是對道路安全法規的漠視,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隱患。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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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或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或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機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系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危險行為之一,其行為本身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給社會公眾的安全帶來危險的同時侵犯了我國交通管理體制,是對國家維持正常交通秩序的破壞。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區分了飲酒和醉酒兩種情形,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來源:法治西安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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