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我們普通人正常的經濟往來中,條據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方式簡單,要求不高,適用性強,但是本期筆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的是:
打條子並非你想象的那麼簡單,如果你的條子打的有問題,那極有可能會帶來非常大的麻煩。
本期文章,筆者就給大家講講,如何打條子,什麼樣的條子不要打,什麼樣的條子不需要打。
案例一:不是什麼錢都可以出具借條,一旦弄混,隨時都可以導致敗訴。
2016年9月,木總和尹總就兩人合夥事宜進行結算並且拆夥,在結算過程中雙方列了一個清單,清單裡載明各項費用共計265533元,均是由尹總前期自己墊付的費用,該部分費用由於雙方拆夥,尹總提出需要木總將該部分錢支付給自己,但由於當時雙方合夥事務資金還未回收,暫時無法當場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尹總提出可以打一個“借條”給他,這樣有個憑證之後木總慢慢支付即可。
2018年10月,木總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及訴訟材料,民事起訴狀寫明,木總在2015年到2016年9月期間,多次從尹總處借款,並在2016年9月結算成“借條”共計263388元。
本案經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筆者代理木總作為被告代理人參加庭審,經過筆者的抗辯和參與,最後法院駁回了尹總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在同時存在合夥事務賬目清單與借條兩種證據時,應當查明資金的用途及原被告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到底是拆夥糾紛還是借貸糾紛,能夠與案件事實相互印證的證據應當優先採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曾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相關事務,後因雙方拆夥,經結算被告木XX向原告出具金額為263388元借條一張。
對原告依據借條認為雙方系民間借貸關係的問題,經查,原告提供的借條與被告提供的賬目清單,日期相同,數額也相差無幾,兩者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另結合雙方陳述言辭,可以確認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上載明的金額實際系雙方之間的拆夥資金,綜上,原告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面是法院判決書說理部分關於為什麼原告拿著借條起訴最後卻被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可能一些朋友看著比較費腦筋,不太好理解,這裡我做個簡單點的比喻,這個案子中,原告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說被告借了他錢沒還,但實際上這個錢根本不是被告借的,而是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最後結束的時候算賬形成的借條,由於兩個人都不懂法,就草草打了個借條了事。原告呢,也不懂法,就草草的拿了借條過來起訴說是借貸(有虛假訴訟之嫌),但是由於筆者參與到案件中來的關係,將基礎法律關係和事實查清,法院也明白了,這不是借貸而是拆夥。
在這種情況下,明明不是借貸,原告主張是借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自然也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啦。
所以這裡就提醒大家,不是什麼情況下都要打借條的,條據並非是萬能的,像上面案例的這種情況,最好是委託專業的律師對雙方的賬目進行核查之後擬定一份《拆夥協議》,把雙方的合夥事務、經過及債務理清楚,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就少了很多麻煩事啦!
案例二、為什麼打了借條卻起訴不了?看債權人如何讓自己出借的錢貶值的一毛不值!
2014年,蔣大海的同事唐曲因為做生意向他借了5萬塊錢,當時約定利息2分每月,但是由於唐麴生意虧損,利息一下子無法歸還,蔣大海考慮到都是同事一場,利息也就沒太在意,只是希望對方能夠儘快把本金歸還即可,就這樣,過去了3年多。
到了2018年的時候,經身邊家裡人聊起,家裡人得知蔣大海這筆錢都沒讓對方打借條,就趕緊勸他讓同事打個借條給他,在這種情況下,蔣大海找到唐曲,唐曲當然二話也沒說,打了借條給蔣大海,條據是這樣打的:“今唐曲借到蔣大海5萬元整(¥50000.00),2018年8月8日”,借條打好後,蔣大海擔心唐曲還是不給錢,就讓他又在這個借條的基礎上加了一句話,這句話是:自9月8日起,唐曲每月歸還1000元。
後11月的時候蔣大海找到筆者諮詢,說對方這個月還錢有點不太樂意的樣子,不夠爽快,問我能不能起訴,我說可以,但是需要對方下個月不還或者明確表態接下來的債務不準備還了,如果不這樣的話,你沒辦法起訴。他問為什麼?
這裡來告訴大家,麻雀雖小但是五臟俱全,其實借條就是一個簡易版的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借貸主體,有明確的借款數額,一般也會有具體的還款期限,那麼為什麼他的借條好好的咋就不能起訴了呢?
我問蔣大海,我說最後這句話是對方自己寫的嗎?他說不是,是我要求的,
我說你這個要求把自己害了,你要求的這句話其實就是你們關於還款期限和數額的一個約定,現在只要對方一直按月歸還你1000塊錢,也就是不存在違約行為,這樣的話你沒辦法起訴的。
他說:啊,那我不是自己把自己害了,每月還1000塊錢不夠人民幣貶值的,我這錢都借出去5年了,這每個月100塊錢再給我來5年,這錢我虧死了啊,誰知道打個借條還這麼多學問,下次有什麼事情之前一定要諮詢律師啊。
相信通過以上的案例,大家已經有所感悟,最後,筆者再為大家深度總結一下關於出具條據的具體標準和注意事項:
1、首先,不要亂打條子,不要拆夥分錢硬是打借條,也不要借錢非得打成“欠條”
2、條據一定要反映錢的性質,借錢就是借錢,工資就是工資,貨款就是貨款,不要混為一談,借錢就打借條,欠錢就打欠條,收到錢就打收條。
3、有轉賬記錄的收款,單純的無法反應出轉賬款項性質的收條沒必要打。
3、條據最好記載對方的身份信息,並且記得核實對方的信息。
4、條據儘可能的完善。
5、條據儘可能的清晰。
6、條據可以約定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相關事宜。
文後注:本文系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時間、人名均為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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