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小伍,你怎麼讓學生請你吃飯呢?我們這裡的規矩你不懂嗎?“

“規矩我懂,但是這個學生有她的特殊情況。”

“你是老師,一定要對事不對人啊。”

“領導,這個學生得了厭食症,我最早發現她不對勁,後來我跟她家長交流,陪她上醫院,還常帶她出去吃飯,給她做思想工作。差不多半年的時間,她昨天很開心地跟我說,她病好了很多,非要請我吃飯答謝我。我也替她高興啊,所以就答應了”。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小伍這種“對人不對事”的做法,我覺得也可以理解。畢竟她陪伴著這個厭食症的女孩,共同度過了很不尋常的一段日子。她們克服萬難走過來了,想一起慶祝,這應該是人之常情。

規矩也是人定的,規矩之上自然還有情感。


對人不對事,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想到最近爆火網絡的案件“鮑毓明性侵養女三年多”,這標題就足以觸發眾怒,給他判個重刑,會是人人稱快。可是這案件竟然反轉,同樣的內核,卻被包裝成了另一個故事“小女孩愛上大叔,得不到寵愛就無理取鬧”。

“對事不對人”的做法:

事實是,小女孩李星星(化名)三年前被鮑某收養,當她滿14歲的第二天,鮑某就對她實施性侵。鮑某是傑瑞集團副總裁,系公司高管,又是大律師。他與李星星實力懸殊太大。

鮑某深知法律條文,鑽盡了空子。李星星自殺不成,又報警,可見其身心遭受了怎樣的摧殘。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但是從可獲得的各種證據來看,對處於弱勢的李星星並不十分有利。鮑某早有準備,所以醜聞曝光後,鮑某馬上拿出“證據”反轉劇情。我們看到了他輕易闖開了自己的退路。

鮑某在李星星年滿14歲才與她發生關係,因為法律條文規定14週歲以下才能判定強姦幼女。

既然李星星已經滿了14歲,焦點就轉為“女孩是心甘情願還是被迫”。如果能證明女孩的心甘情願,那麼強姦罪可能不成立。

“對人不對事”的做法:

充分考慮到,李星星是個十三、四歲的小女孩,面對鮑某這個她稱作“爸爸”的男人,她或許有依賴,有敬仰;鮑某給她看色情影片,她得到了畸形的性教育;鮑某強暴她,她很受傷,痛苦到幾次自殺,不難想像她的心理壓力有多大;三年多時間,李星星幾次報警,可見她多麼希望有人能幫助她、給她力量。

當然多考慮當事人的特殊性,增加了案件的複雜性。幸好,中國第一公益律師郭建梅成為李星星案件的辯護方。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中國第一公益律師——郭建梅


說到這兒,你會不會也有同感:多了“對人不對事”的角度,彷彿給這個案件增添了一絲亮光。

對人不對事,我們的直覺會說:這也太主觀感性了吧,處理事情會不會失了標準呢?

其實,“對人不對事”並不是說不要標準,而是在具體情況中把“人”的因素考慮進去,畢竟事情都是人做出來的,這樣可能更具人性化也更合情理。


對人不對事,就是綜合更多的要素去作評判,結果會更符合客觀。

舉個栗子。

中國大學錄取學生是看“高考”成績。劃出一條分數線,線上的學生被錄取,線下的則被淘汰。乍看這條線是絕對“公平”,因為它只對事,不對人。

美國大學的錄取就複雜很多,規則不只看分數,它還有很多“case by case”的柔性標準,對人不對事。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美國大學招生的原則:從申請者裡挑出學習能力強、社會責任感強、有領導力的勝出者,確保能順利完成大學學業,還能積極創辦各類社團,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成為有責任感的良好公民。

所以,申請美國大學,既要有合格的託福、SAT等成績,還需要一貫穩定的學習成績,包括初三和高中三年的成績表現。另外,申請者還應該參加各種社團活動,比如高中的學生會、詩歌社團、英文辯論等,還有一些與專業相關的實習活動等,並在參與過程中有自己的體驗和感悟。這些個性化的因素,都會納入招生官的考慮之內。

對人不對事,除了簡單粗暴地按規矩辦事,還要綜合考慮“人”這一複雜因素,這樣得到的結論、作出的決策是不是更客觀合理呢?


對人不對事,就是抓住“人”的性格這一相對恆定量。

想起《雲巔之上》的一個劇情:富家小姐左左是有名的女演員,她想捉弄身份低微的簡兮,就把自己名貴的珍珠耳環放到了女主角的包裡,以此汙衊。

簡兮的男友唐斐,很信任簡兮的為人。因為簡兮平時很善良很誠實,雖然沒什麼錢,但絕不會行偷盜之事。唐斐心生一計,編了個話,說他早在房間裡放了攝像頭,要在眾看官面前放出來一白真相。結果左左尷了一尬,怕自己下不來臺,急忙說:“想起來自己忘了戴,可能落家裡了。視頻也就不用看了”。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唐斐和簡兮


事實上,人的為人處事風格是一貫的,不會因為情境變化,而產生截然相反的行為。正是由於這種相對穩定性,我們“對人不對事”才有了依據。

我們都知道,人的行為並不是單點偶發的,而是有跡可循。它是將所有過往的經歷,通過大腦處理系統的個性化加工後,再輸出為具體的“行為”。

而大腦處理系統相對恆定,通過了解人的一貫處世作風,大致可推導出他的行為傾向。

我們秉承“對事不對人”的規則,很多時候可以簡化事情的處理。

但是要還原事情的客觀、真實、合情合理,就必須把做事的“人”考慮進去。人雖然複雜,但社會發展越文明,就越要提升評判的精確度,或許這樣才會更接近社會的“公平”。


我是@水形五色石,資深留學規劃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邀你一起聊心理、聊成長!

“我對事不對人” :難道這真的是橫行天下的客觀真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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