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小伍,你怎么让学生请你吃饭呢?我们这里的规矩你不懂吗?“

“规矩我懂,但是这个学生有她的特殊情况。”

“你是老师,一定要对事不对人啊。”

“领导,这个学生得了厌食症,我最早发现她不对劲,后来我跟她家长交流,陪她上医院,还常带她出去吃饭,给她做思想工作。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她昨天很开心地跟我说,她病好了很多,非要请我吃饭答谢我。我也替她高兴啊,所以就答应了”。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小伍这种“对人不对事”的做法,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毕竟她陪伴着这个厌食症的女孩,共同度过了很不寻常的一段日子。她们克服万难走过来了,想一起庆祝,这应该是人之常情。

规矩也是人定的,规矩之上自然还有情感。


对人不对事,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想到最近爆火网络的案件“鲍毓明性侵养女三年多”,这标题就足以触发众怒,给他判个重刑,会是人人称快。可是这案件竟然反转,同样的内核,却被包装成了另一个故事“小女孩爱上大叔,得不到宠爱就无理取闹”。

“对事不对人”的做法:

事实是,小女孩李星星(化名)三年前被鲍某收养,当她满14岁的第二天,鲍某就对她实施性侵。鲍某是杰瑞集团副总裁,系公司高管,又是大律师。他与李星星实力悬殊太大。

鲍某深知法律条文,钻尽了空子。李星星自杀不成,又报警,可见其身心遭受了怎样的摧残。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但是从可获得的各种证据来看,对处于弱势的李星星并不十分有利。鲍某早有准备,所以丑闻曝光后,鲍某马上拿出“证据”反转剧情。我们看到了他轻易闯开了自己的退路。

鲍某在李星星年满14岁才与她发生关系,因为法律条文规定14周岁以下才能判定强奸幼女。

既然李星星已经满了14岁,焦点就转为“女孩是心甘情愿还是被迫”。如果能证明女孩的心甘情愿,那么强奸罪可能不成立。

“对人不对事”的做法:

充分考虑到,李星星是个十三、四岁的小女孩,面对鲍某这个她称作“爸爸”的男人,她或许有依赖,有敬仰;鲍某给她看色情影片,她得到了畸形的性教育;鲍某强暴她,她很受伤,痛苦到几次自杀,不难想像她的心理压力有多大;三年多时间,李星星几次报警,可见她多么希望有人能帮助她、给她力量。

当然多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性,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幸好,中国第一公益律师郭建梅成为李星星案件的辩护方。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中国第一公益律师——郭建梅


说到这儿,你会不会也有同感:多了“对人不对事”的角度,仿佛给这个案件增添了一丝亮光。

对人不对事,我们的直觉会说:这也太主观感性了吧,处理事情会不会失了标准呢?

其实,“对人不对事”并不是说不要标准,而是在具体情况中把“人”的因素考虑进去,毕竟事情都是人做出来的,这样可能更具人性化也更合情理。


对人不对事,就是综合更多的要素去作评判,结果会更符合客观。

举个栗子。

中国大学录取学生是看“高考”成绩。划出一条分数线,线上的学生被录取,线下的则被淘汰。乍看这条线是绝对“公平”,因为它只对事,不对人。

美国大学的录取就复杂很多,规则不只看分数,它还有很多“case by case”的柔性标准,对人不对事。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美国大学招生的原则:从申请者里挑出学习能力强、社会责任感强、有领导力的胜出者,确保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还能积极创办各类社团,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成为有责任感的良好公民。

所以,申请美国大学,既要有合格的托福、SAT等成绩,还需要一贯稳定的学习成绩,包括初三和高中三年的成绩表现。另外,申请者还应该参加各种社团活动,比如高中的学生会、诗歌社团、英文辩论等,还有一些与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等,并在参与过程中有自己的体验和感悟。这些个性化的因素,都会纳入招生官的考虑之内。

对人不对事,除了简单粗暴地按规矩办事,还要综合考虑“人”这一复杂因素,这样得到的结论、作出的决策是不是更客观合理呢?


对人不对事,就是抓住“人”的性格这一相对恒定量。

想起《云巅之上》的一个剧情:富家小姐左左是有名的女演员,她想捉弄身份低微的简兮,就把自己名贵的珍珠耳环放到了女主角的包里,以此污蔑。

简兮的男友唐斐,很信任简兮的为人。因为简兮平时很善良很诚实,虽然没什么钱,但绝不会行偷盗之事。唐斐心生一计,编了个话,说他早在房间里放了摄像头,要在众看官面前放出来一白真相。结果左左尴了一尬,怕自己下不来台,急忙说:“想起来自己忘了戴,可能落家里了。视频也就不用看了”。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唐斐和简兮


事实上,人的为人处事风格是一贯的,不会因为情境变化,而产生截然相反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稳定性,我们“对人不对事”才有了依据。

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并不是单点偶发的,而是有迹可循。它是将所有过往的经历,通过大脑处理系统的个性化加工后,再输出为具体的“行为”。

而大脑处理系统相对恒定,通过了解人的一贯处世作风,大致可推导出他的行为倾向。

我们秉承“对事不对人”的规则,很多时候可以简化事情的处理。

但是要还原事情的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就必须把做事的“人”考虑进去。人虽然复杂,但社会发展越文明,就越要提升评判的精确度,或许这样才会更接近社会的“公平”。


我是@水形五色石,资深留学规划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邀你一起聊心理、聊成长!

“我对事不对人” :难道这真的是横行天下的客观真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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