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全過程增值稅處理

建築企業全過程增值稅處理

、建築服務稅目的適用範圍

(1)建築服務,是指在境內提供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

(2)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一項應稅行為,凡以銷售建築服務為主,同時涉及其他服務的,按建築服務徵稅。

(3)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4)下列應稅項目不屬於建築服務:

①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按“研發和技術服務”徵稅;

②工程監理按“鑑證諮詢——鑑證服務”徵稅;

③委託代建按“商務輔助——經紀代理服務”徵稅;

④航道疏浚服務按“物流輔助服務——港口碼頭服務”徵稅。

、建築業混合銷售的界定

(1)36號文件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建築服務納稅人的界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建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均為增值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銷售建築服務是指建築服務的銷售方或購買方在境內,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建築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不徵增值稅。

對於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

例如:江蘇甲施工企業承包了位於南非的工程項目,甲企業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南非的乙施工企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上海丙施工企業。根據上述規定,江蘇甲企業和上海丙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的工程項目在境外,故甲企業和丙企業均免徵增值稅;南非乙企業為江蘇甲企業提供建築服務,且服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業不徵增值稅。

建築企業全過程增值稅處理

、建安服務增值稅稅率與計稅方法

建築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徵增值稅。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適用11%稅率。

其中,一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計徵增值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4)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包括水力、風力、電力、熱力等)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清包工工程屬於甲供工程範疇,且只要發包方提供了設備、材料、動力,無論金額大小,均屬於甲供工程項目。

(3)建築工程老項目按下列標準判斷: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③既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而且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也未註明開工日期的,實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注意:(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3目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該規定,只要總包工程被認定為老項目,其他相關輔助工程(如綠化工程、防水保溫工程、裝飾工程、水電安裝工程等)均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

(3)建築企業的新老項目、清包工項目、甲供工程項目應分別就每一個項目分別確定計稅方法,對某一項目按規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與主管稅務機關

(1)建築企業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體工商戶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並向註冊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單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在建築服務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建築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4)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直接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境內的單位或個人的境內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由購買方負責代扣代繳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建築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間

(1)建築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此條已經作廢)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2)增值稅發票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當期開具。納稅人發生建築服務,提前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七、建築企業增值稅發票使用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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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無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均可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時,可在建築服務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此可見,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才需要通過新系統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建築企業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的,儘管總包方按差額計稅,但分包款已由分包方繳納了增值稅,故總承包金額中包含了全部價款的增值稅,因此,建築企業簡易計稅項目應全額開票差額納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欄為全部價款按3%的稅率計算列填。例如,總包金額103萬元(含稅),分包金額80萬元(含稅)。總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為100萬元,稅額為3萬元,發包方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3萬元作進項抵扣。

(5)建築服務企業在開具建築服務發票時,有何特殊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八、建築企業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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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

適用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以下規定。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2、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3、扣除憑證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4、其他

(1)預繳稅款應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①《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③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④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4)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5)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6)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建築企業全過程增值稅處理

九、建築服務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建築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及納稅申報

建築企業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1)一般納稅人

①一般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

應抵扣稅額=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②當期應納稅合計=一般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減徵額

③本期應補(退)稅額=當期應納稅合計-分次預繳稅額

銷售建築服務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計算,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預繳增值稅

10、建築企業過渡期間銜接辦法

(1)建築企業在營改增試點前按照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對於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收入營改增試點之前已繳納營業稅,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營改增試點之後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零稅率),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延期到2017.12.31)

十一、建築服務增值稅會計處理

1、取得預收賬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本期根據預繳增值稅完稅憑證: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外購建築材料等,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法扣稅憑證時:

借:原材料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領用建築材料、支付分包價款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

貸: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建築材料等若用於簡易計稅項目,應於領用時轉出進項稅額,作: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等)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成本時:

本期確認的收入=勞務總收入×本期末止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

本期確認的費用=勞務總成本×本期末止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費用

借:工程施工——毛利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簡易計稅項目按照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作為銷售額時,按照應抵減的增值稅作: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貸: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等

用預繳稅款抵減本期應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稅款

5、結算工程價款、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預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每月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含異地預繳數)計算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7、工程竣工決算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工程施工——毛利

此外,建築企業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收入,但合同約定的結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後,應當繳納增值稅。企業應衝回多提的稅及附加,同時調整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營業稅科目金額。調賬分錄如下:

借:工程施工-毛利(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同時:

借:稅金及附加(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紅字)

待實際結算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工程結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十二、其他事項

1、例題

江蘇省甲市M建築公司(一般納稅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項目A、在該省丙市有一工程項目B,A、B項目均於2015年5月開工。2016年7月,該公司分別自A、B項目取得建築工程價款3000萬元、5000萬元,同時支付A項目分包款1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29.1萬元);支付B項目分包款12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18.92萬元)、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建築工人工資3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6.98萬元)。M公司2016年7月採購建築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300萬元,當月A項目領用了這批材料的1/3,餘下部分全部用於B項目。

M公司對於A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對於B項目選用一般計稅方式,月初無留抵稅款,不考慮其他因素,M公司2016年7月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機構所在地申報應納稅額計算過程如下表所示:

2、公司即有一般計稅項目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咋抵扣?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3、公司有大量進項稅額留抵,是否還要繼續預繳工程項目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4、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稅務部門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怎麼辦?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5、承接建築業務後,給集團內其他企業施工,是否屬於“掛靠”?

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6、

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是否需要納稅備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文件,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2)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①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②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3)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備案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4)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7、園林綠化工程採購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8、工程服務一般計稅方法與簡單計稅方法,如何選稅負最低?

公式推導

(一)一般計稅方式的應繳增值稅:

=合同金額A/(1+11%)*11%-進項稅額=9.91%A—進項稅額;

(二)簡易計稅方式的應繳增值稅:

=合同金額A/(1+3%)*3%=2.91%A

(三)假設:一般計稅方式=簡易計稅方法

即:2.91%A=9.91%A—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A=7%

(四)材料的進項稅額:

=材料價稅合計/(1+17%)*17%=7%A

即:材料價稅合計/A=48.18%

案例列舉

湖南長城集團委託嘉達建築公司承建廠房項目,工程總造價為1000萬元,材料部分為6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200萬元,安裝部分是400萬元,嘉達建築公司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程分包給了豐達公司(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麼嘉達建築公司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應繳增值稅

銷項稅額=(1000-200)/(1+11%)*11%=79.28萬

進項稅額=300/(1+17%)*17%+100/(1+11%)*11%=53.50萬

應繳增值稅=79.28-53.50=25.78萬

(2)簡易計稅方法應交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1000-200-100)/(1+3%)*3%=20.38(萬元)

(3)進項稅額佔比:53.50/800=6.7%<7%

方法分析

通過以上的公式推導與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果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佔該項目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的比例大於7%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反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等於7%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沒有區別。

當然如果進項稅額不好把控的話,我們也可以通過公司採購工程項目材料佔銷售額的比例來測算。當需要公司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佔銷售額的比例大於48.18%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反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對公司有利,等於48.18%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沒有區別。

但如果是以材料佔比為測算的話,一定要考慮所採購的材料是否者能夠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以上部分案例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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