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全过程增值税处理

建筑企业全过程增值税处理

、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1)建筑服务,是指在境内提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2)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

(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下列应税项目不属于建筑服务:

①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征税;

②工程监理按“鉴证咨询——鉴证服务”征税;

③委托代建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④航道疏浚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

、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界定

(1)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界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例如:江苏甲施工企业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项目,甲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的乙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丙施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全过程增值税处理

、建安服务增值税税率与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1%税率。

其中,一般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包括水力、风力、电力、热力等)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清包工工程属于甲供工程范畴,且只要发包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甲供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老项目按下列标准判断: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而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意:(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该规定,只要总包工程被认定为老项目,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如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均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3)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应分别就每一个项目分别确定计税方法,对某一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

(1)建筑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单位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建筑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由购买方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

(1)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此条已经作废)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期开具。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提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七、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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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可在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尽管总包方按差额计税,但分包款已由分包方缴纳了增值税,故总承包金额中包含了全部价款的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应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栏为全部价款按3%的税率计算列填。例如,总包金额103万元(含税),分包金额80万元(含税)。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3万元,发包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作进项抵扣。

(5)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八、建筑企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全过程增值税处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以下规定。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其他

(1)预缴税款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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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建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②当期应纳税合计=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③本期应补(退)税额=当期应纳税合计-分次预缴税额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计算,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预缴增值税

10、建筑企业过渡期间衔接办法

(1)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之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期到2017.12.31)

十一、建筑服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1、取得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本期根据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外购建筑材料等,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时:

借:原材料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领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价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

贷: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于领用时转出进项税额,作: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等)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时: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借:工程施工——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时,按照应抵减的增值税作: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用预缴税款抵减本期应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税款

5、结算工程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每月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异地预缴数)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工程竣工决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毛利

此外,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冲回多提的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科目金额。调账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毛利(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同时: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红字)

待实际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十二、其他事项

1、例题

江苏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5年5月开工。2016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6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

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6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机构所在地申报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2、公司即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4、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件,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7、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8、工程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与简单计税方法,如何选税负最低?

公式推导

(一)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合同金额A/(1+11%)*11%-进项税额=9.91%A—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合同金额A/(1+3%)*3%=2.91%A

(三)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即:2.91%A=9.91%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7%

(四)材料的进项税额:

=材料价税合计/(1+17%)*17%=7%A

即:材料价税合计/A=48.18%

案例列举

湖南长城集团委托嘉达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是400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丰达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嘉达建筑公司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200)/(1+11%)*11%=79.28万

进项税额=300/(1+17%)*17%+100/(1+11%)*11%=53.50万

应缴增值税=79.28-53.50=25.78万

(2)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元)

(3)进项税额占比:53.50/800=6.7%<7%

方法分析

通过以上的公式推导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的比例大于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当然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把控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司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销售额的比例来测算。当需要公司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销售额的比例大于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但如果是以材料占比为测算的话,一定要考虑所采购的材料是否者能够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部分案例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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