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這些一定得知道!

鄉、鎮政府是我國行政序列裡面的最低一級,但在徵地拆遷中常常“大顯身手”。其與村委會的最大不同,就在於其也算是一級政府。所以對廣大農民朋友的權益會產生更為直接和現實的影響。那麼,鄉鎮政府究竟都能在徵收中有哪些權利?作為弱勢的被徵收人,我們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問題?

下面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這些一定得知道!

一、查違建,有權對鄉村違建實施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據此款法條我們得知,對於鄉村違法建設,鄉鎮政府是有行政處罰權的。但是,合法建設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嗎?實踐中,徵收方往往會為了加快徵收進程、降低補償或者不給補償,會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以法律規定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為由,逼迫被徵收人簽訂不合理的徵收補償。

但是拆遷方所謂的違章建築,很多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被拆遷人也事實上長期的使用,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遇到拆遷,也沒有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罰或要求拆除。

而一旦遇到拆遷,平常沒人管的所謂違章建築,突然就被納入到強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違章建築,那也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二、監督村務,確保徵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三部分組成。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也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在實踐中,若鄉鎮政府不作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那麼村民就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鄉鎮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職責。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這些一定得知道!

三、實施、參與徵地拆遷相關工作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由此可見,土地徵收程序中,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局)在各項工作中居於主導地位,而鄉鎮政府可以在其主導下予以配合、輔助,起到一個協助工作的作用。在徵收實務中,地方上的“徵收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也通常設置在鄉鎮政府,用於接待前來諮詢、協商的被徵收人和開展相關思想工作。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這些一定得知道!

但是,廣大徵地農民朋友需要高度重視的是,無論鄉鎮政府如何協助工作,在徵地拆遷工作中,處於主導地位的法定機關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旦發現在徵收流程中只能見到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那麼就要對涉案項目程序上的合法性多一分警惕了。

最後,律師要提醒大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一直因為缺乏統一的補償標準而亂象叢生、糾紛不斷,被徵收人在與鄉鎮政府打交道時,務必要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進而以實際行動支持基層政府的涉土地類工作合法有序開展。

■ 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繫刪除。

■ 行政法;民法;提供知識交流與經驗分享。

■ 需要了解更多,請點擊頭像旁邊的紅色「關注」按鈕,關注我們!有法律問題可以隨時通過私信聯繫我們!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服務賬號,每天為您推送各種相關法律知識文章,幫助您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也可以私信我們解決您的法律問題,維護您自身利益;避免做一個“法盲”。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這些一定得知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