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回來不配合隔離還拳打民警 檢方:情節輕微、認罪悔罪,念及學生,建議從寬

4月17日,最高檢發佈第十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5個案例包含2起妨害公務案。最高檢稱,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

不遵守居家隔離規定,這家人還出手打警察

最高檢發佈的案例顯示,被告人王某某(女),於2020年1月29日與丈夫和兒子從福建省途經浙江省溫州市等地,返回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在下高速接受檢測體溫時,被告知需要居家隔離。

王某某等三人回家後,未按要求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告,有外出活動。社區工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後,於2月7日兩次上門,告知王某某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要求,並張貼居家隔離告示單,因隔離的起算日期發生爭執,王某某拒絕張貼。

外省回來不配合隔離還拳打民警 檢方:情節輕微、認罪悔罪,念及學生,建議從寬

江蘇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務案,辦案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當日20時許,該轄區派出所民警劉某、協警何某等人會同社區工作人員至王某某居住地,告知其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規定。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樓道內與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進門戴上口罩再說,王某某拒不配合,搶奪民警劉某的手電筒,扯下民警劉某口罩,並將其左胳膊小臂咬傷,後被民警當場制服。

在此過程中,王某某的兒子梁某生用拳頭擊打協警何某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動手時被民警及社區工作人員攔住。

2月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王某某、梁某洲、梁某生三人立案偵查。2月13日,王某某、梁某生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圍繞民警傷情證據固定、現場群眾證言蒐集、執法記錄儀視頻調取等方面提出進一步取證意見。

念及大三學生剛獲一份工作,檢方建議取保

該案三名涉案人員參與程度、行為後果各不相同,在依法處理上應當體現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涉案人員梁某洲在案件發生時被及時控制,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批評教育後,不採取強制措施,不作為犯罪處理。公安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涉案人員梁某生在案件發生過程中有用拳頭擊打協警的行為,但暴力行為較輕微,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梁某生為即將畢業的某全日制職業技術學校大三學生,剛剛獲得一份工作。鑑於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做好教育工作,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一直持對抗情緒,認罪態度較差,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悔過之意,檢察機關建議對其予以刑事追訴。

3月12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即通知值班律師為王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全面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王某某對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表示充分信任,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3月13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3月24日,檢察機關與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三方連線,通過網絡視頻遠程“雲審判”,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兒子拒絕集中隔離,父親持鐵棍威脅民警

除上述案例,最高檢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還包括貴州省平塘縣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日,張某發從浙江省寧波市返回貴州省平塘縣某村家中居家隔離觀察。根據2月10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居家隔離觀察的重點疫區來黔人員開展核酸篩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返黔人員須進行14天的指定地點集中隔離觀察。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員一同前往張某發家中,勸說張某發進入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張某發拒不配合並辱罵政府工作人員和執法民警。

勸說無果後,公安民警依照上述《通知》規定,協同政府工作人員對其實行強行帶離,張某發激烈抗拒,將一名民警的衣袖撕壞,並將另一名民警的右手咬傷。同時,張某發之父張某華還從家中拿出一根鐵棍對民警進行威脅,被民警及時發現並奪下。

2月12日,平塘縣公安局將張某髮帶到鎮政府集中隔離點觀察,對張某發、張某華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對張某發、張某華決定取保候審。同日,平塘縣人民檢察院應邀派員介入偵查並提出引導取證意見。

外省回來不配合隔離還拳打民警 檢方:情節輕微、認罪悔罪,念及學生,建議從寬

貴州省平塘縣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不起訴決定

張某發、張某華集中隔離觀察、檢測結束後,公安機關於3月23日將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移送平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塘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發、張某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鑑於張某發、張某華在案發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配合政府工作人員到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同時主動向相關人員賠禮道歉,可予以從輕處罰。在檢察機關對其宣講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後,自願與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平塘縣人民檢察院於4月2日對張某發、張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公開宣告,對兩人進行了訓誡教育。

最高檢: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

對於上述兩個案子的典型意義,最高檢介紹,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助力矛盾糾紛源頭治理。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也明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稱,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雖然給相關人員的生產生活帶來一定的不便,但是對有效防止疫情傳播、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因此,相關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防控措施,服從政府人員、公安民警依法管理,發生糾紛、衝突時,要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而不能訴諸暴力,甚至襲擊民警或其他執行公務的人員。

“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有效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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