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寒洛
隨著我國司法環境的不斷髮展,訴訟財產保全責任是一種新型的責任保險產品,最早出現於2013年,最初的費率參照了擔保公司的收費標準,可以達到2-3%的費率,但當時業務規模不大。
接下來的兩年裡,保險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與上一年相比,2015年業務規模增長了10倍以上,保費收入從2千萬元躍升至2億元以上。在那時,這一產品的價格水平可以達到5%。
由於市場競爭加劇和營改增稅制改革等因素的影響,2016年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費大幅下降,行業整體平均保費下降了近30%。
該行業整體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增長速度在2017年有所下降,但由於市場競爭導致費率持續下滑,總體平均費率下降幅度超過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