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民工出車禍受傷,無錢打官司!法律援助幫其維權獲賠16萬

【案情簡介】2018年10月21日18時左右,外來務工的張某騎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加油站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張某受傷、車輛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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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輛重型貨車登記車主系某汽貿有限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並附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

張某因傷住院治療28天,面對鉅額的醫療費用,對於家境本就不富裕的張某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張某的家屬多次與對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至此,張某家屬想到唯有到法院起訴,才能最終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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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家屬工資收入都很低,且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需要贍養,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無力聘請律師。經朋友介紹,張某家屬於2018年12月1日,帶著相關材料來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核,受理了張某家屬的申請,並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接受指派後,援助律師多次會見張某及其家屬,詳細瞭解案情,認真梳理每一份證據材料,並對關鍵證據進行了仔細詢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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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該案,援助律師針對對方當庭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所述事實,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瞭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根據鄒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駕駛的未文明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其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鄒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事故的認定,客觀公正、適用法律正確。

二、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鑑定費等。

三、本案中,被告車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應當互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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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和援助律師的積極努力協調下,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肇事車輛車主所投保險公司於2019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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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本案到此已圓滿終結,受援人張某也表示滿意,由此體現出援助律師對受援人的同情心,以及對法律援助工作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援助律師通過對證據材料的細緻研究和仔細斟酌,挖掘出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讓法庭得以採納,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實屬艱難。

本案中,張某的遭遇是不幸的,相信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張某身心的傷痛,還是法律援助雪中送炭,至少讓她更多地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讓他看到了今後人生的希望。像張某這樣的不幸每天都在發生,但願都能像張某一樣幸運的得到法律援助的幫助。希望隨著我國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宣傳的不斷加強,可以讓更多的受害者、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援助,讓他們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黨委政府給予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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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猛如虎,安全勝萬金,寧繞百步遠,不搶一步險。搶行一秒,後悔一生。一秒鐘車禍,一輩子痛苦。在這裡,也提醒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就會常陪左右,時時刻刻想著安全,安全就會永遠相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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