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人民檢察院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成功監督一起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五原縣人民檢察院全面落實上級檢察機關及我縣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為了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管控,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針對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一定流動性,感染風險高等特點,積極創新工作模式,與五原縣司法局建立雙方聯合工作方案,與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建立微信群,通過四必查、日核查、重點查等方式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區矯正工作,做到防疫監督兩不誤。

五原縣人民檢察院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成功監督一起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案

五原縣人民檢察院與五原縣司法局通過微信、電話聯絡等方式每天對社區矯正工作情況進行溝通,實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離縣、返縣、身體狀況等情況,並對相關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對入矯、解矯、外出等情況形成報表,每日在微信群裡進行通報。五原縣人民檢察院針對返縣人員、教育管理等重點人員、離縣外出等重點環節加強檢察監督,根據五原縣司法局提供的數據信息與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共同分析研判,提前預警,減輕社區應對疫情的工作壓力,防範疫情在社區矯正人群中發生及擴散。同時防止疫情防控期間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五原縣人民檢察院對於突發事件,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與五原縣司法局共同應對,疫情防控期間依法有序化解社會矛盾。通過創新工作方法,我院對成功辦理了趙某收監執行審查案件。

社區矯正對象趙某向矯正管理人員請假外出未獲批准,私自離開本縣前往河北省,並且經社區矯正管理人員通知後拒不返回。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在檢察官與司法局工作人員的共同微信群裡及時通報趙某脫管的情況,我院派檢察官對該情況提前介入進行調查,同時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生成趙某收監執行立案審查案件。檢察官調取了趙某的社區矯正檔案材料,五原縣司法局提供情況說明,並調取趙某外出時的電子定位系統截圖,社區矯正綜合管理平臺簽到情況截圖等。檢察官向社區矯正管理人員瞭解到趙某經通知後拒不返回,且經三次警告後無悔改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向五原縣司法局制發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建議五原縣司法局向原裁判法院提請對趙某收監執行。

我院向五原縣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後,五原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高度重視,採納我院的意見,當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趙某的緩刑對其收監執行。同時經多方努力將趙某勸返。因趙某屬異地裁判,又處於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經勸返後需要隔離觀察14天,趙某隔離期滿後多次申請離開居住地,社區矯正管理人員未准予。經我院檢察官與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對趙某的社區矯正表現進行分析研判後,認為趙某有可能脫逃。趙某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我院向五原縣公安局發出對趙某治安管理處罰的檢察建議,先將趙某收押,並進行醫學隔離觀察,等待原判人民法院做出撤銷緩刑的裁定及確定收監執行的具體時間。五原縣公安局採納了我院的建議,決定對趙某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行政拘留期滿後原判人民法院對趙某做出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裁定,並在執行通知書中確定了具體執行時間。該案的辦理是我院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成功案例,也為解決長期困擾的社區矯正對象異地收監執行難的問題提供了經驗。

五原縣人民檢察院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發現社區矯正對象趙某脫管的問題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與五原縣司法局共同應對,通過辦理收監執行審查案件,對趙某脫管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做到檢察建議案件化辦理,形成詳細的調查報告,並制發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從事實證據、法律角度向五原縣司法局提出了具體可行的意見,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揮檢察機關監督管理引領示範作用,積極與各部門協調溝通,促成趙某收監執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在社區矯正對象中起到了震懾作用。辦理該案之後,為了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監督管理工作,五原縣人民檢察院充分利用社區矯正綜合管理平臺,加強電子監管、軌跡查詢、視頻見面、電話聯絡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該案的成功辦理,及通過該案完善的監督管理工作方法,為社區矯正監督檢察工作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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