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之理解與適用|辦案手記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之理解與適用|辦案手記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之理解與適用|辦案手記


本文共計3,532字,建議閱讀時間7分鐘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1]”律師調查令制度在發揮律師依法調查證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司法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律師調查令實務中也遇到被調查人不認可、不配合等問題。如何理解律師調查令的性質,如何在民事案件代理中申請併成功完成取證,筆者結合自身執業經歷,為各位提供、分享一些自己的經歷與思考。


一、律師調查令之權利來源


《律師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了律師的調查權,卻未規定違反該條的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雖有法院認可律師獨立調查權,並認為“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是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手段之一,並不是唯一的,與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並不相沖突[2]”,但現實境遇卻是律師依獨立調查權自行取證困難重重。與律師獨立調查不同,律師調查令是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通過後簽發,由律師持令在法院審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範圍內進行調查,本質是法院調查權的延伸,源自於法院的授權。


二、律師調查令制度並非律師取證的“尚方寶劍”


1. 律師調查令制度缺乏上位法規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雖出臺了推進律師調查令的指導意見或試行規定,但尷尬之處在於律師調查令制度缺乏上位法規定。如2019年9月16日,江蘇省銀行業協會向江蘇省高院出具《江蘇銀行業對關於律師持調查令查詢銀行賬戶信息的意見》認為“律師持調查令查詢銀行賬戶信息存在法律衝突”,並建議“銀行賬戶信息應排除律師調査令的適用”。因缺乏上位法規定,律師持令調查被拒的新聞多次見於報端。


2.律師調查令是否開具由法院決定


如上所述,律師調查令並非源自於法律賦予律師的獨立調查權,是否開具由法院根據個案結合律師的申請決定。若法院經審查認為律師調查令的申請依據不足的,有權拒絕開具調查令。


三、如何申請律師調查令


1.申請主體


與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同,律師調查令的申請主體是代理律師並非當事人,但律師調查令申請文書中應註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2.申請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目前尚未出臺關於申請律師調查令時間的規範性文件。若將律師調查令理解為法院調查權的延伸,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代理律師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部分地方出臺的指導意見規定了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時間。如江蘇省高院、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律協出臺的《關於在民事訴訟中使用調查令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代理律師可以在起訴、審理、申請再審案件審查階段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當事人起訴時申請調查令的,可以於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時一併提出……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受理後申請調查令的,應於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期間申請調查令的,應於案件詢問結束前提出。”筆者經檢索後發現,各地對於律師調查令申請時間的規定不完全相同,因此,在不同地區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特別注意遵循各自的地方性規定。


3.申請內容


律師調查令一般應載明如下內容:案件編號、申請人信息、律師執業證號及執業律所名稱、被調查人信息、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等。


4.提交申請材料


除律師調查令申請書外,申請調查令,一般還應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載明申請調查令事宜的介紹信或公函、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代理律師的保密承諾書等,具體材料以各地具體規範為準。


5.注意事項


(1)提醒當事人申請調查令的風險


為防範執業風險,申請律師調查令前,律師應告知當事人可能存在法院不開具調查令、被調查人拒絕配合調查的可能;也可能調取的證據對當事人不利,特別是調取保存在第三人處卻不清楚具體內容的證據。


(2)嚴格按照調查令規範提交申請材料


各地對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時間、提交材料、申請書的格式及內容等規定不完全相同,為避免提交的申請不符合要求,建議對照當地的調查令規範文件準備申請材料。


(3)申請調查的事項應具體明確


調查令申請事項模糊,法院極可能拒絕簽發調查令,被調查主體也可能以被調查事由不清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此外,調查事由具體明確還可以避免給當事人造成額外負擔。如施工單位與鋼筋供應商就鋼筋質量問題產生訴訟,為證明鋼筋質量問題,需向質量監管部門調取鋼筋質量檢測報告,但鋼筋檢測報告與其他建材的檢測報告合在一份完整版報告中,若遞交完整版檢測報告,對方當事人極可能會以其他建材質量問題提出抗辯或向相關部門投訴。該情形下,申請律師調查令時可註明僅申請調取鋼筋部分的檢測報告,避免因取證給當事人或案件帶來負面影響。


(4)徵求案件承辦法官意見


建議申請律師調查令前與承辦法官進行溝通,聽取法官意見。基於個案的特殊性,部分法官可能會要求代理律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而不是申請律師調查令。


(5)跟進法院進展


律師調查令申請提交後,代理律師應及時跟蹤律師調查令開具的進展,避免法官因為事務繁多而遲延開具,影響案件證據調查效率。


四、律師如何持調查令有效開展調查


調查令開具只是律師調查取證的手段,順利調取證據才是目的。筆者基於持調查令調查的經驗總結如下。


1.在調查令有效期內完成調查取證


法院開具律師調查令時會根據調查需要、案件複雜程度等確定律師調查期限,超過期限則律師調查令失效。因此,律師應注意調查的時限,避免因律師調查令失效影響調查。


2.與被調查人商定調查時間及地點


代理律師可通過當事人、案件資料記載、被調查人網站、工商查檔、114電話查詢等方式取得被調查人的聯繫方式,與被調查人溝通,告知被調查人調查的具體內容,協商確定調查的時間、地點,以便於被調查人準備被調查事宜。


3.調查前備齊律師持令調查材料


通常律師持法院開具的律師調查令及律師執業證即可向被調查人查取證,常見的如前往支付寶、微信調查取證僅需要上述兩份材料。但實務中,部分單位還要求提供律所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託書或當事人身份信息。基於調查效率的考慮,代理律師可在與被調查人商定調查時間、地點時詢問被調查人需要的資料,除非要求過分,否則儘量配合,以便於律師持令高效取證。


4.調查時與被調查人細緻溝通


律師持令調查時應與被調查人耐心溝通,儘量避免製造對立氣氛。實務中,筆者曾聽聞被調查單位因不滿律師過於強勢的取證態度,拖延交付證據材料的情況。調查過程中與被調查人進行耐心溝通,或許有意外收穫。筆者曾在向質監部門調取建材檢測報告時,通過交流發現被調查人處存檔了一份更有利的報告,經溝通被調查人提供了原件供筆者翻閱但禁止拍照、複印。事後筆者通過向法院補充申請調查令的方式,最終成功調取了相關報告。


5.被調查人拒絕調查時及時與法院聯繫


被調查人拒絕配合調查的,切忌與被調查人發生衝突,應及時向法院反饋拒絕調查的信息,由法院與被調查人溝通。法院協調後被調查人仍不配合的,可與法院溝通,改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6.核實調取的材料是否符合調查要求


律師持令調查且被調查人配合交付相關證據的,律師應注意核實如下三點。首先,被調查人溝通,提取完整證據,切不可擅自改變證據內容或篡改、偽造證據。其次,與被調查人留存的證據相比對,核實證據是否一致、齊全。第三,要求被調查人按規定在調查回執上填寫,並核實被調查人在回執上填寫內容是否真實、客觀。


7.調查後將調查的證據提交法院


律師調查令上一般會明確記載律師在調查結束後特定期限內將證據交給法院,如廣東、浙江規定,律師持令取證後,應當在調查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收集的證據、調查令回執提交人民法院。因此對於被調查人將證據交由調查律師的案件,律師應在調查令規定期限內將證據提交法院,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調查令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主動聯繫法院,申請延期。實務中,也有部分單位收到律師調查令後,並不將證據轉交調查律師,而是直接郵寄給法院,典型的如微信、支付寶調查取證。此情形下,律師應注意與被調查人、法官進行溝通,跟進證據郵寄、進展。


8.注意保密義務


根據各地律師調查令申請規範,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的同時一般會向法院提交承諾書,承諾對調查的證據進行保密,僅限案件訴訟之用,不得洩露或作其他使用。持令調查的律師私自洩露了調查的證據,不僅違反了承諾,也極可能違背了律師執業規範要求,更有甚者涉嫌觸犯刑事法律。


五、結語


作為執業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職責之所在。律師調查令運用得當可作為律師之“矛”,破取證難之“盾”。從調查令開具到完成調查取證,需要每位代理律師認真對待每一個細節,因為每一個細節都與案件成敗相關。以上是筆者對律師調查令的理解,不足之處還望指正。

註釋:

[1]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司法廳2018年12月28日印發的《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2]見濟源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豫9001行初54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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