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590万迟未到账,华垣律师维权成功,引发社会热议。

“Neither friends nor trivals are everlasting, but only profits”——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股权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帮你一夜之间财富倍增,登上福布斯富豪榜;也能让你顷刻间卷入资本旋涡,被清退离场。而股权转让更甚!


当下,涉及股权的纠纷到底有多少?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股权转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股权转让类案件348989件,是以“股权转让”为关键词案件的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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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关键词的案件统计数据下,按照裁判年份筛选,看出股权纠纷类案件在数量上逐年递增,2018年比2017年涨幅多了15000件,2020年预计突破80000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自2013年年底正式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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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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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表


由此可见,伴随资本市场的活跃,股权类纠纷也与日俱增,并成为公司、高管、股东、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难题。那么在遭遇股权转让纠纷的时候,如何快速解决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股权纠纷类案件又多又杂,如何避免棋差一步造就万劫不复?这是我们要牢记的经验教训,作为今后行事的借鉴。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合同效力,该协议在签订时双方虽明确为“意向协议”,且在第三条还特别约定了在被告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后,如公司经营、财务及股权等方面未存在重大问题,被告方未举证证明其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告作出过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的意思表示,亦未表示过要终止协议,故被告主张双方不具备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费59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号·


一审:(2018)云2524民初2400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普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宽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


盛达有限公司(化名)于2014年5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唐某某。该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结构为:唐某某认缴出资13.235万元,持股比例26.47%;吴某某、普某某、吴某宽分别认缴出资11.765万元,持股比例23.53;王某某认缴出资1.47万元,持股比例2.94%。


三原告、吴某宽、唐某某五人为“盛达有限公司(化名)”的股东,对该公司持100%的股权。2017年6月16日,三原告、吴某宽、唐某某五人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明确了“盛达有限公司(化名)”的股权转让方式、价款如何支付等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原告、吴某宽等人的股权价款共计590万元,其余关于唐某某的股权作价300万元作为投资继续投入该公司,及唐某某仍然为该公司的股东,双方达成协议之后签字。2018年1月31日三原告及吴某宽等人将公司的账目等移交给被告李某某之后随即退出公司管理,但被告李某某一直拖欠股权价款不予支付,故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

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责令被告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590万元,其中含2017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16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180万元及2018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250万元;

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庭审中,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某对公司的财务凭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混乱且违背财务规范,制作阴阳账目,因此不具备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亦未再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被告也没有接管公司。因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的价值、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已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各股东之间就股权对价金额如何分配,是股东之间的内部事项,与本案的处理没有直接关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对盛达有限公司(化名)进行了尽职调查,在2017年7月10日前,原告方未收到过被告所说的公司存在重大问题的反馈,相反,被告还于2018年1月31日实际接管了公司,进行了对外承包等经营活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并付款的情况下,被告一拖再拖,才导致股权至今仍未完成变更登记。综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要求解除的同时足以说明其认可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其反诉要求解除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支持本诉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90万元;三、驳回反诉原告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评析·

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罗浩铭主任律师说:“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到的焦点是什么?1、《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什么?2、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3、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全文并未约定合同的生效事由,并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以我们应当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二、即使《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意向协议,这一份合同也并不具备解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259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一司法观点:各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中有关解除合同的条款,意向协议书对各方仍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即使《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意向协议,但被告解除权已消灭,又实际管理公司,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所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事宜。


·结语·


一笔890万元的收益,其中300万元作为投资继续投入该公司,剩余590万元等待转让款。但是如果没有收到钱,这张协议书不就是一张纸吗?

我们在签订了协议,但对方没有依据协议履行的时候,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恐慌,应当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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