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款590萬遲未到賬,華垣律師維權成功,引發社會熱議。

“Neither friends nor trivals are everlasting, but only profits”——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

股權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幫你一夜之間財富倍增,登上福布斯富豪榜;也能讓你頃刻間捲入資本旋渦,被清退離場。而股權轉讓更甚!


當下,涉及股權的糾紛到底有多少?


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股權轉讓”為關鍵詞進行檢索,股權轉讓類案件348989件,是以“股權轉讓”為關鍵詞案件的近3倍


股權轉讓款590萬遲未到賬,華垣律師維權成功,引發社會熱議。

中國裁判文書網


在“股權轉讓”關鍵詞的案件統計數據下,按照裁判年份篩選,看出股權糾紛類案件在數量上逐年遞增,2018年比2017年漲幅多了15000件,2020年預計突破80000件。(中國裁判文書網平臺自2013年年底正式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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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

圖表如下:


股權轉讓款590萬遲未到賬,華垣律師維權成功,引發社會熱議。

數據統計表


由此可見,伴隨資本市場的活躍,股權類糾紛也與日俱增,併成為公司、高管、股東、律師都無法迴避的難題。那麼在遭遇股權轉讓糾紛的時候,如何快速解決問題,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而且股權糾紛類案件又多又雜,如何避免棋差一步造就萬劫不復?這是我們要牢記的經驗教訓,作為今後行事的借鑑。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合同效力,該協議在簽訂時雙方雖明確為“意向協議”,且在第三條還特別約定了在被告對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進行盡職調查後,如公司經營、財務及股權等方面未存在重大問題,被告方未舉證證明其在協議簽訂後向原告作出過公司存在重大問題的意思表示,亦未表示過要終止協議,故被告主張雙方不具備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但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及金額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權轉讓費590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號·


一審:(2018)雲2524民初2400號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吳某某

原告(反訴被告):普某某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

原告(反訴被告):唐某某

原告(反訴被告):吳某寬

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某


盛達有限公司(化名)於2014年5月7日成立,註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唐某某。該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結構為:唐某某認繳出資13.235萬元,持股比例26.47%;吳某某、普某某、吳某寬分別認繳出資11.765萬元,持股比例23.53;王某某認繳出資1.47萬元,持股比例2.94%。


三原告、吳某寬、唐某某五人為“盛達有限公司(化名)”的股東,對該公司持100%的股權。2017年6月16日,三原告、吳某寬、唐某某五人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其中明確了“盛達有限公司(化名)”的股權轉讓方式、價款如何支付等條款。《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三原告、吳某寬等人的股權價款共計590萬元,其餘關於唐某某的股權作價300萬元作為投資繼續投入該公司,及唐某某仍然為該公司的股東,雙方達成協議之後簽字。2018年1月31日三原告及吳某寬等人將公司的賬目等移交給被告李某某之後隨即退出公司管理,但被告李某某一直拖欠股權價款不予支付,故提起訴訟。


原告訴請

1、確認原、被告於2017年6月1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2、責令被告按《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費590萬元,其中含2017年12月31日前應支付的160萬元、2018年6月30日前應支付的180萬元及2018年12月31日前應支付250萬元;

3、由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庭審中,協議簽訂後,被告李某某對公司的財務憑據進行了初步審查,發現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混亂且違背財務規範,製作陰陽賬目,因此不具備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亦未再辦理相關轉讓事宜,被告也沒有接管公司。因雙方均未實際履行該《股權轉讓協議》,協議本身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故依法提起反訴,請求解除雙方於2017年6月1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原告針對反訴答辯稱,《股權轉讓協議》對股權的價值、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已進行了明確約定,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各股東之間就股權對價金額如何分配,是股東之間的內部事項,與本案的處理沒有直接關係。《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被告對盛達有限公司(化名)進行了盡職調查,在2017年7月10日前,原告方未收到過被告所說的公司存在重大問題的反饋,相反,被告還於2018年1月31日實際接管了公司,進行了對外承包等經營活動,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事宜並付款的情況下,被告一拖再拖,才導致股權至今仍未完成變更登記。綜上,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具體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在要求解除的同時足以說明其認可協議的效力,該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其反訴要求解除的主張無事實依據,請求依法支持本訴請求,駁回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原告與被告於2017年6月1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二、由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股權轉讓款人民幣590萬元;三、駁回反訴原告李某某的反訴請求。


·評析·

雲南華垣律師事務所羅浩銘主任律師說:“在這起合同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到的焦點是什麼?1、《股權轉讓協議》的性質是什麼?2、合同簽訂之後,合同是否實際履行?3、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解除?“


一、《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並不存在無效事由,合同約定的內容也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全文並未約定合同的生效事由,並不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所以我們應當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二、即使《股權轉讓協議》認定為意向協議,這一份合同也並不具備解除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259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一司法觀點:各方已通過實際履行變更了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書中有關解除合同的條款,意向協議書對各方仍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即使《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為意向協議,但被告解除權已消滅,又實際管理公司,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所以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股權轉讓事宜。


·結語·


一筆890萬元的收益,其中300萬元作為投資繼續投入該公司,剩餘590萬元等待轉讓款。但是如果沒有收到錢,這張協議書不就是一張紙嗎?

我們在簽訂了協議,但對方沒有依據協議履行的時候,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恐慌,應當保持冷靜,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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