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20年4月7日15時左右,呂某駕駛冀JPXXX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城區千童大街與徐福路交叉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發現該駕駛員呂某的酒精檢測結果為76.7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車。
經進一步核查,呂某在2019年8月曾因飲酒駕車,已被孟村交警部門依法做出處罰,此次再犯已屬“二次酒駕”。呂某因涉嫌二次酒駕,鹽山交警依法對其進行罰款2000元,吊銷駕照,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2021-04-08 13:32:04 佚名
案例三:
2020年4月7日15時左右,呂某駕駛冀JPXXX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城區千童大街與徐福路交叉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發現該駕駛員呂某的酒精檢測結果為76.7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車。
經進一步核查,呂某在2019年8月曾因飲酒駕車,已被孟村交警部門依法做出處罰,此次再犯已屬“二次酒駕”。呂某因涉嫌二次酒駕,鹽山交警依法對其進行罰款2000元,吊銷駕照,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