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近親屬也可以獲得監護權!你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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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於監護權的刻板印象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監護,但是在最高法院出版物公佈的一起關於監護權糾紛的參考性案例中,承擔撫養、照顧受虐兒童責任的非近親屬可獲得監護權。關於審判規則的評析主要如下:

非近親屬也可以獲得監護權!你瞭解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自身能力的缺陷,對其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法自行承擔責任,而需由其監護人承擔。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為監護人。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為監護人的近親屬及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其中,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雖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無法律上的監護義務,但若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放棄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而其他親屬又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仍可擔任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確認,應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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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出生後即將其遺棄,致其被收養人非法收養,並遭受虐待導致終生殘疾。在未成年人的因虐待受傷住院期間,一直由其姑父、姑母照顧,出院後,其父母亦未將其帶回家共同生活,而是繼續隨其姑父、姑母共同生活,且在其姑父、姑母家生活狀況良好。此後,收養人因虐待行為向未成年人的支付了賠償款,未成年人的的親生父母遂主張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權。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雖系其法定監護人,但鑑於該父母將未成年人遺棄,且從未對未成年人盡過撫養或監護義務。而未成年人的姑父、姑母雖並非其近親屬,卻對未成年人給予了關心照顧,故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應確認未成年人的姑父、姑母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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