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公章搶奪背後的細思恐極

最近幾年,各種瓜持續不斷,在阿里高管後院起火,明星女友大鬧之後。噹噹這對夫妻又起高潮。一度被排擠出門的當當網的創始人李國慶,帶著自己的5名彪形大漢,就在噹噹公司裡面如入無人之境,搶走了40多枚公章,並宣佈自己已經投票成為新的董事長。噹噹隨即宣佈公章作廢,後續事態還在發展之中。

這個事情發生在2020年非常魔幻,《史記·高祖本紀》記載:漢王跳,獨與滕公共車出成皋玉門,北渡河,馳宿脩武。自稱使者,晨馳入張耳、韓信壁,而奪之軍,漢王得韓信軍,則復振。

2000多年後,中國一家在美國上過市的公司,依然奪權演出這一幕,不僅令人唏噓,而更令人唏噓的是在這背後的細思恐極。

一、 李國慶為何敢於這麼幹?

噹噹網2016年在美國退市、噹噹網私有化之後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為:俞渝持有64.2%、李國慶持有27.51%、管理層合計持有8.29%。實際上俞渝與李國慶的孩子持有18.65%股權,按比例在現有登記人當中代持,噹噹科文實際股權比例是:俞渝持有52.23%、李國慶持有22.38%、孩子持有18.65%、管理層合計持有6.74%。

李國慶的理論依據是,他和俞渝尚未離婚,假設雙方股權一人一半,那麼他在獲得幾個小股東的支持,就有了公司的大半股權,那麼他就有控制權,所以他要搶公章。

在最近幾年,類似的事情是有的。

目前,司法機關對公章搶奪的事情很曖昧,公司內部人員搶奪公章被視為經濟糾紛,公安不直接介入,法院訴訟難以立案。

李國慶的行為有很大概率上不用負刑事責任,所以,他敢於這麼幹。

二、 李國慶拿走公章之後有用嗎?

公章一直被認為是公司進行民事行為重要的身份證明。是因為《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這條規定,只要合同上蓋的是真章,公司原則上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拿著公章的主體有代理權,那麼就構成表見代理,公司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對於“有理由相信”,最高院在《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說:“合同相對人要舉證證明其屬於善意且無過失,即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鑑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但是如果公章是以盜竊、搶奪或者其它方式被他人非法佔有的,那麼,單位根據是否存在過錯來確定是否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法出多門的情況下,實際判決五花八門,怎麼判都有道理。最高院逐漸意識到這個問題,如不合理解決,會嚴重損害司法的統一性和可預測性。

於是, 2019年11月14日正式頒佈《九民會紀要》。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最高院確立了“認人不認章”的原則,也就是看蓋章主體,而不是蓋的章本身。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李國慶拿走章是不能幹什麼的。

三、 李國慶的目的和背後的細思恐極

對李國慶來說,他的離婚官司還在進行中,對於財產和公司治理,他處於下風。現在掌管公司的不是他。

他這次搶奪公章有律師隨行,很可能這個行為是一個法律上姿態。通過事實行為證明其對公司有控制權,為後來的股權與控制權爭奪增加籌碼。

而且,他已經獲得了小股東的支持,一旦真的判決其有一半股權,那麼他真可能獲得公司的控制權,這次行動也是一個姿態,向各界表明其已經獲得了小股東的支持。

而這個事情真正細思恐極的是其看似非法行為的合理性。

按理說,股權糾紛,應該離婚判決完了,股權分割明確,開了股東會以後合法手續接管公司。

而李國慶的做法是在合法手續之前,強行取得公司的印章,證明其控制權。

而這個行為依靠的是強力。這就很離譜了。

中國公民的強力權利讓渡給強力部門,就是通過法律解決。

如果,私下的強力能比法律更好的解決問題,而法律不追究,那就是鼓勵私下的強力。

如果俞渝有保護意識,僱傭了為她私人服務的20個保鏢,保護公章。那麼李國慶帶四個人就拿不走,即使他自稱已經開了股東會。

而強力部門還是因為經濟糾紛,不能介入,那豈不是誰僱傭的人多,暴力更強,誰有理?

這個問題是應該解決的,股權糾紛是股權糾紛,離婚訴訟是離婚訴訟,帶著人去公司搶奪公章這種行為應該有法律制裁。

哪怕最後離婚判決下來,公司就是李國慶的控制權,他的這個行為也應該有制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