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害人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作者:王沁律師,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如果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我的答案非常確定:要請,並且越早請律師,辯護效果越好。但當問題的主語改為"被害人"時,就不能一概而論了。被害人方首先得了解自己這一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擁有哪些權利、律師能夠提供哪些幫助,然後再談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刑案被害人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一、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有權自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對於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有權參與庭審。


二、律師可以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提供的幫助

(一)刑事控告

所謂刑事控告,即協助警方蒐集證據、督促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1.尚未立案的案件,律師協助當事人報案

有一些案件,當事人自己去報案時,警官可能會推說這是民事糾紛,你們自己去法院起訴吧。警方不願意立案有多方面原因和可能性:(1)案件確實不構成犯罪;(2)刑民交叉的問題較為複雜,警官判斷不準確;(3)當事人整理的證據繁雜、沒有重點,無法直觀展現案件要點;(4)當事人表達能力差,說不清案件的核心。

這種情況下律師介入,首先可以幫助當事人把關,判斷案件的性質;其次可以幫助當事人梳理思路、整理證據、撰寫控告書,甚至通過表格、思維導圖等方式展現犯罪經過,便於警方理解案情的同時,降低警方的工作量、增加成功立案的概率。

這種類型的控告比較常見,是從0到1,下一種控告不那麼常見,是從1到2。


2.已立案的案件,律師督促抓捕未歸案的嫌疑人

有些案件存在多名同案犯,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只抓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希望律師介入,督促警方抓捕剩餘的犯罪嫌疑人。

我們團隊曾代理一起尋釁滋事案的被害人,當事人來找律師的時候,警方已拘留了11位犯罪嫌疑人,但當事人並不滿意,他告訴我們,案發時有個金髮胖女子首先丟了個菸灰缸,才引起其他人動手,但案發至今已經8個月,這個女子至今未被拘留,當事人認為其中存在貓膩,希望律師介入讓這個女子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接受委託後,即前往檢察院閱卷,案卷材料中沒有人供述女子的真實姓名,但在2處地方找到了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手機號和微信號,為了確保信息準確,我們分別用手機號和微信號檢索微信賬戶,發現指向的是同一個賬戶,該微信賬戶顯示的名字"菲"與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綽號"菲菲"類似,且微信頭像顯示的半臉照片與監控錄像中的模糊人像也能對應。

於是我們整合上述信息撰寫控告信,並將案卷的相關內容一一截圖作為附件,控告信中寫道"鑑於我國已採取手機號實名制,且人臉識別技術已普遍使用,上述信息足以查實該女子的身份信息,請求公安機關對其予以立案調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向公安機關郵寄材料的同時,我們將控告信的內容更改了稱謂寄給檢察院,請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該女子。

材料寄出去之後2個月,承辦警官告訴我們已將該名女子上網追逃,又過了3個月,女子被刑事拘留。


(二)爭取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

作為辯護人時,我們爭取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無罪、罪輕。相對之,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我們追求的是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有罪、罪重判決。

1.被害人構成輕傷還是重傷

律師通過閱卷、研究鑑定報告,來判斷鑑定過程是否科學、鑑定結論是否合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為被害人爭取最有利的鑑定結論。

還是上述那起尋釁滋事案,被害人來找律師時帶著《鑑定意見通知書》,上面簡單寫了個結論:被害人的傷勢構成輕傷。我們通過閱卷獲得完整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是被害人的眼球破裂傷構成輕傷二級。但該份鑑定意見書出具於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在此次鑑定之後分別於2019年1月、2月、3月、4月、7月做了五次眼部手術,眼部情況發生變化,因此第一份鑑定意見的結論已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需要再次鑑定。

2019年9月,被害人在警官的陪同下再次進行鑑定,2周後鑑定機構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將被害人的眼部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獲知結論後,被害人非常不滿,他認為自己的左眼幾近失明,怎麼可能只是"輕傷"。我們閱卷後看到了這第二份《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確實有問題,其"分析說明"板塊寫著"現其左眼視力0.03,屬盲目3級範圍。……但此次鑑定距其末次手術時間尚短,一定程度上仍存在有所恢復的可能。……若其今後左眼部情況穩定,仍遺留嚴重視覺功能障礙,建議複檢,酌情重新評定傷情。"

當時,1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移送法院了,於是我們根據上述情況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理由如下:被害人於鑑定時的視力屬盲目3級範圍",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4.2a),盲目3級即構成重傷二級,鑑定機構認為"此次鑑定距其末次手術時間尚短,一定程度存在有所恢復的可能"所以評定為"輕傷一級",沒有依據。且鑑定機構明知本次鑑定的結論不一定準確,甚至建議被害人再次複檢,這份《鑑定意見書》顯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此外,如果被害人構成重傷,犯罪嫌疑的罪名可能從尋釁滋事變更為故意傷害,被害人的傷情鑑定對於案件定性有重要影響。綜上,請求重新鑑定。

鑑於當時法院的審限即將屆滿,法官對於我們的重新鑑定申請一開始並不樂意,但《鑑定意見書》的問題比較明顯,經過幾番溝通,法官慎重考慮之下最終還是同意了。2020年2月,被害人在警官的陪同下第三次前往鑑定所,2周後警官告訴我們這次的鑑定結論為重傷二級。又過了2周,我們收到了檢察院的《變更起訴決定書》,將本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變更罪名為故意傷害罪。

2.犯罪嫌疑人構成此罪還是彼罪

曾代理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被害人於大年初一在小區裡與人起爭執,被打到在地後不幸死亡。家屬找來的時候,案子已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並且基層檢察院曾將案件移送市級檢察分院,市級檢察分院認為案件不可能判處無期、死刑,已將案件退回了基層檢察院。家屬希望律師介入能重判犯罪嫌疑人。

我們接受委託後首先閱卷、查看監控錄像,瞭解案情之後,決定採取較為激進的訴訟策略,一方面從擊打部位、擊打強度、犯罪後行為、對死亡結果是否持放任態等角度論述犯罪嫌疑人應當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另一方面書面建議基層檢察院將案件再次移送市級檢察分院審查起訴。

我們在法律意見書中論述道:代理人認為嫌疑人主觀上不顧被害人死傷,應按實際造成的結果確定犯罪行為的性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死亡與傷害的結果都在其的犯意之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擊打的部位是要害部位、擊打強度採用了足夠造成死傷的力量、犯罪後行為沒有節制且繼續追求更嚴重後果、對死亡結果沒有表示反對持放任態度,且至今未見其有任何悔改之意,故代理人認為本案應該認定故意殺人罪,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系明顯的降格處理。

這個案子的審級和定性最終都沒有改變,仍舊由基層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基層法院仍舊判處被告人故意傷害罪。但我們的意見在某種程度上向被告人及其家屬施加了壓力,促使他們來和我們談賠償事宜,使得家屬獲得了一定數額的經濟彌補。

3. 犯罪嫌疑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同事梁律師曾代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被援助人是一名未成年少女,網上找工作時被人騙至上海,賣給谷某。谷某沒收少女的手機和身份證,強迫其賣淫。與少女相同遭遇的還有兩位女孩子,其中一人找到機會逃跑並報案。案發後,谷某涉嫌強迫賣淫罪被立案偵查。由於被害人家境貧寒,且是未成年人,法援援助中心便為其指派了援助律師。梁律師接受委託後,閱卷瞭解案情,判斷谷某的行為除了構成強迫賣淫罪外,還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並撰寫了法律意見書提交檢察院,檢察院採納了其觀點,以兩個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谷某成立兩個罪名,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三)爭取經濟賠償

被害人之所以被稱為被害人,是因為他們的精神、肉體或財產遭到了侵害,將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只能彌補被害人的精神損失,至於肉體傷害、財產損失,必須通過經濟上的賠償,才能彌合傷害。

幫助被害人獲得經濟賠償的方式主要有3種:(1)與犯罪嫌疑人談諒解、和解;(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3)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一般而言,與犯罪嫌疑人談諒解、和解可以獲得更多經濟賠償,相對應的,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也會有所降低。至於另兩種方式,201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認為,殘疾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刑事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人賠償。但實踐中,基層法院大多以"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為由",不支持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所請求的經濟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因此現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所獲得的經濟賠償,從可獲賠的金額上看沒有太大差別。


回到文首的問題,既然律師能為被害人爭取那麼多利益,那為什麼不建議所有刑案被害人都聘請律師呢?

因為公檢法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已經天然地在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完全可以仰賴公權力機關為其發聲,這與犯罪嫌疑人不聘請律師就沒有專業人士為其辯護是截然不同的。此外,也不是所有案子的被害人都能爭取到上述利益,而聘請律師會額外增加被害人方的負擔,需要被害人及家屬仔細考量,根據個案的差異、被害人的財力,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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