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如約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疫情之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如約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們的正常生活產生了很大的衝擊,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

體現在經濟活動中,就是大量已經簽訂的合同產生不能履行。那麼,對這種類型的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疫情之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如約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我們先要對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法律屬性進行界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過該條規定可知,一事件被界定為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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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這次事件的本身。

此次疫情影響巨大,為防止疫情爆發,全國各省市在短時間內啟動一級響應,不少城市採取交通管制、禁止開展聚會等舉措,對於人民群眾而言,疫情及政府各種行政舉措均是不能預見的,其對經濟生活所造成的影響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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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此次疫情具備不可抗力所有的法律要件。因此,此次疫情本身應當被界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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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發生後,浙江省高院發佈了《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第二節第三條規定

“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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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由此可見,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要滿足以下情形,在後果方面,是要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原因上,是要“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所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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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便可得出,不可抗力條款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其所解決的是因此情形所產生的違約責任的限制或者免除的問題,主要是解決違約後的處理——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的問題。

符合上述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按照《合同法》第94條解除合同,並依照第117、118條規定主張免責。比如旅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選擇退票的,消費者因疫情選擇取消年夜飯預訂的等等。這些情形均可主張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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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據合同法118條的規定,出現不可抗力後,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否則可能要就損失擴大部分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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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關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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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學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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