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10個難題、典型判例及裁判觀點彙總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10個難題、典型判例及裁判觀點彙總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10個難題、典型判例及裁判觀點彙總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如何認定責任歸屬是關鍵。給大家彙總最高法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10個最新難題、典型判例及裁判觀點,以提高大家法律知識!

一、相約出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相約出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實際控制人與車主之間構成幫工關係。實際控制人對造成事故明顯存在重大過失,其應與車主共同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鄧某甲等與邵某某、單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4)池民一再終字第00001號

二、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登記車主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院民一庭意見】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並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於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現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賠償責任。機動車雖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但登記所有人未履行登記協助義務或者容忍、許可實際所有人(買受人)以其名義運行機動車的,登記所有人應當與實際所有人(交通事故責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李某與宏達公司、常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5集)

三、侵權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

【裁判要旨】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損害,若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佔有人不一致,不能對其一律適用危險責任歸責原則,因為這樣做不符合危險責任的理論基礎。對侵權責任不明的交通事故,應當將機動車的實際佔有控制人作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案例索引】黃某某與熊某某等交通事故賠償案,[案號](2009)龍馬民初字第1294號

四、“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最高院民一庭意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其甘願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於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並不因為有償與無償而加以區分。對於駕駛者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搭乘者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但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乙與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6集)

五、行人連遭三車碰撞致死,兩車逃逸交強險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由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人被三輛機動車撞倒碾壓致死,其中兩輛逃逸,在三輛車均負有在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義務時,其請求未逃逸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先行全額賠償,可予支持。

【案例索引】姜某蘭等六人與楊某銘、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 (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457號

六、機動車轉讓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當前對於車輛買賣但未進行過戶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問題,《侵權責任法》第50條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者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現實的複雜性,常常有車主為了不承擔責任而偽造或者虛構車輛買賣的事實,故實踐中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時應加強對車輛買賣的真實性進行查證。

【案例索引】王某乙、田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3)青民五終字第150號

七、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下訂立協議,可認定為重大誤解,該協議可依法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賠償協議,可依法予以撤銷。

【案例索引】乙與甲、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2)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738號

八、無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四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先由投保義務人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電動四輪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機動車認定標準,屬於機動車。就機動車而言,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但鑑於我國目前電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於滯後狀態,如因非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其亦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判決其違反法定義務(即投保交強險)而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故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失,侵權人宜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晁某某與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4)新民初字第01612號

九、構成共同侵權的已投保交強險一方對未投保交強險一方在交強險範圍內所負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旨】基於交強險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濟的制度目的,保險關係與責任關係分離的原理,以及連帶責任的整體責任本質,在兩輛機動車共同侵權造成第三人傷亡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其應該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方對此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顧某等與劉某、上海申福高壓泵液壓件廠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2)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67號

十、被保險車輛中的“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

【裁判要旨】“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於“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被未熄火的車輛碾壓而死的情形,駕駛人本人就是被保險人,且對機動車有實際的控制力,同時,因行為人自己行為造成自身受損害,對其賠償不符合我國交強險的規定,傾向認為,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這種情況下的駕駛人不屬於“第三者”。

【案例索引】呂某某等與馮某某、太平洋保險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案號] (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27號

來源:無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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