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該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今後,這些電子數據都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
一、手機短信
二、傳真件
三、電子郵件
四、網頁證據
五、電子聊天記錄
六、錄音
七、支付寶證據
九、電子照片
十、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