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支付转账记录不要随便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