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

即使確定為違法建築,也不是刻意隨意拆除的,拆除違法建築一般要經過哪些步驟呢?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同時還要注意: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具體步驟: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


一、催告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聽取陳述申辯、複核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相關案例:如果不聽取陳述申辯的後果?

案情簡介: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稱被上訴人)認定曹某在溧水區永陽鎮工農兵行政村陳家村涉案違法建設共有253平方米,於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達了《強制執行決定書》。曹某收到《強制執行決定書》後向溧水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2014年2月13日,溧水區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復字第31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曹某不服,於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強制拆除決定書》,溧水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曹某不服其判決,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並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涉案《強制執行決定書》之前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和申辯或曾告知上訴人有陳述權、申辯權,故被上訴人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新法為:70條)第(二)項第三目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予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據此,判決撤銷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號行政判決及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強執字(2013)第C006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三、作出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


相關案例:未告知救濟途徑的後果?

基本案情:湯陰縣方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原湯陰縣電業局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2012年9月4日,湯陰縣人民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湯陰縣土地和城鄉規劃建設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原湯陰縣電業局發出湯土建監〔2012〕第4號函(下稱4號函),以湯陰縣方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建廠和生產經營為由,限湯陰縣電業局接到通知函後,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斷電,待該公司相關手續合法後,再給予供電。2014年8月25日,王振方與宋克瑞以原湯陰縣電業局為被告向湯陰縣人民法院提起供電合同糾紛民事訴訟,要求原湯陰縣電業局賠償經濟損失。2014年10月20日庭審過程中,原湯陰縣電業局把湯土建監〔2012〕第4號函作為其停止供電系因配合政府行政行為的證據當庭進行了出示,王振方、宋克瑞對該第4號函進行了質證。最終湯陰縣人民法院(2015)湯民三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以國網河南湯陰縣供電公司配合停電的行為不存在過錯為由駁回。

王振方不服該第4號函,以湯陰縣人民政府未被告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認為原告應於2016年10月20日前提起行政訴訟,其無正當理由於2017年4月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了2年的法定起訴期限。故湯陰縣人民政府主張王振方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2017)豫05行初48號行政裁定,駁回王振方的起訴。王振方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相同理由,作出(2017)豫行終2090號行政裁定,維持了一審裁定,駁回上訴。王振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可以認定再審申請人王振方於2014年10月20日在(2014)湯民二初字第196號王振方、宋克瑞訴原湯陰縣電業局供電合同糾紛一案的庭審中知道了湯土建監〔2012〕第4號函的存在。但是,一方面,由於起訴期限設定的立法初衷,在於防止行政相對人怠於行使訴權,故在再審申請人已就相關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間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的規定,予以排除,而不應計入起訴期限;另一方面,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王振方雖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知道了被訴行政行為,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知道行政行為並不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充分條件,只有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主體才能適格地提起行政訴訟。而具體到本案中,相關民事裁判作出並生效後,再審申請人才能確定其權利義務是否因行政行為而受到生效民事裁判的影響,因此,在當事人於民事訴訟中知道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應當從生效民事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據此,由於王振方、宋克瑞訴原湯陰縣電業局供電合同糾紛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等程序,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於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生效民事判決,故再審申請人的起訴期限應當從生效民事判決作出的2016年11月30日起計算,其於2017年4月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不超過前述法定起訴期限。故,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王振方的起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5行初48號行政裁定;

二、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090號行政裁定;

三、指令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四、送達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1、送達回證。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收到日期,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代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送達,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五、中止、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1)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2)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1)執行標的滅失的;

2)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六、強制拆除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