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即使确定为违法建筑,也不是刻意随意拆除的,拆除违法建筑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呢?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具体步骤: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陈述申辩、复核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相关案例:如果不听取陈述申辩的后果?

案情简介: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称被上诉人)认定曹某在溧水区永阳镇工农兵行政村陈家村涉案违法建设共有253平方米,于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曹某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13日,溧水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复字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曹某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决定书》,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其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曾告知上诉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新法为:70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及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强执字(2013)第C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作出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相关案例:未告知救济途径的后果?

基本案情:汤阴县方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汤阴县电业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2012年9月4日,汤阴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汤阴县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汤阴县电业局发出汤土建监〔2012〕第4号函(下称4号函),以汤阴县方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厂和生产经营为由,限汤阴县电业局接到通知函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断电,待该公司相关手续合法后,再给予供电。2014年8月25日,王振方与宋克瑞以原汤阴县电业局为被告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供电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原汤阴县电业局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10月20日庭审过程中,原汤阴县电业局把汤土建监〔2012〕第4号函作为其停止供电系因配合政府行政行为的证据当庭进行了出示,王振方、宋克瑞对该第4号函进行了质证。最终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以国网河南汤阴县供电公司配合停电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

王振方不服该第4号函,以汤阴县人民政府未被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原告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提起行政诉讼,其无正当理由于2017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故汤阴县人民政府主张王振方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7)豫05行初48号行政裁定,驳回王振方的起诉。王振方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相同理由,作出(2017)豫行终2090号行政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王振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王振方于2014年10月20日在(2014)汤民二初字第196号王振方、宋克瑞诉原汤阴县电业局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知道了汤土建监〔2012〕第4号函的存在。但是,一方面,由于起诉期限设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行政相对人怠于行使诉权,故在再审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予以排除,而不应计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振方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知道行政行为并不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充分条件,只有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本案中,相关民事裁判作出并生效后,再审申请人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是否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生效民事裁判的影响,因此,在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知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生效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据此,由于王振方、宋克瑞诉原汤阴县电业局供电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故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生效民事判决作出的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其于2017年4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超过前述法定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振方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5行初48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2090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四、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1、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代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中止、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2)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执行标的灭失的;

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六、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