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通過,怎麼操作呢,是否會出現新的各種推諉扯皮呢?

2018年8月31日下午,新個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起徵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針對此新法,怎麼操作確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怎麼確定呢?是靠工資條嗎?還是財務部門的報表?實際收入和報表不一致的時候怎麼辦?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怎麼確定呢?是否會把各種操作細則發給每一個財務部門主動扣除還是等利益關係人自己找上門來,提供各種證明後,最後認定扣除?這個過程會不會滋生新的腐敗或關係照顧呢?還有那個總是讓人摸不著頭腦的“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他是什麼呢,會不會因為其他而產生各種新的推諉扯皮呢?

真心擔心上述問題,希望財稅部門,能給百姓一個明明紙?讓該納的稅納了,不該納的稅給百姓們留著,該納多稅的逃不了,不該納稅的不納稅。

也就這點奢望了…

新個稅法通過,怎麼操作呢,是否會出現新的各種推諉扯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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