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不清不楚?用好法律賦予你的這把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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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救濟途徑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應當對有關內容在形成或者變更之日其20個工作日內及時進行主動公開,針對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可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如果政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進行答覆的,及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當事人可以對申請人的不作為進行舉報或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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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答覆,當申請人收到“申請內容不存在告知書”或政府信息公開答覆與申請內容不一致或不滿意時,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根據《行政複議法》,針對不同行政機關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於條條管轄的(複議被申請人是省級以上政府的,複議機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被申請人是垂直領導機關的,複議機關為上一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屬於條塊管轄的(複議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複議機關為同級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可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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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政府部門提起訴訟的,則可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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