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的應對--債權人撤銷權的使用


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的應對--債權人撤銷權的使用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1日,周某在法院訴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發現肖某在訴訟期間轉讓了肖某與張某共有的房屋,肖某與周某強存在惡意轉移財產,以肖某、周某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訴訟。2018年11月13日,周某以肖某、周某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

肖某與周某強系同胞姐弟關係。肖某在2017年1月20日的周某與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庭審筆錄中,陳述多年前因車禍借了周某強錢,在訴訟過程中將房屋過戶給了周某強。肖某自認已於2017年9月搬離房屋。

法院認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院在執行民間借貸民事判決過程中,沒有查詢到肖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種情形已表明肖某在實施轉讓其與張某共有的房屋行為時,已明知自己當時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或無其他財產清償對周某等一般人的債務,其行為已實際損害了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利益。周某強基於與肖某之間的親屬關係,在自己債權數額明顯低於受讓房產價格的情況下,協助肖某實施處分房產的行為並利用受讓房屋的房款代肖某償還特定案外人的債務,從周某強實施的客觀行為可推定其對其他一般債權人會造成損害主觀上具有明知。肖某、周某強之間實施處分肖某與張某共有的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撤銷。兩被告辯稱不存在惡意轉讓的行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撤銷被告肖某將房屋轉讓給被告周某強的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