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小叔小姑齊分財產 公堂之上,孤兒寡母依法力爭

案件回放

山東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尤萬年與荀某系夫妻關係,生育四子一女。四子尤四於2002年去世後,其妻陳某一直佔有五間房屋。荀某、尤萬年先後於1999年、2008年去世。經協商未果,陳某的小叔子、小姑子四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丈夫去世,小叔小姑齊分財產 公堂之上,孤兒寡母依法力爭


一審法院認為,尤四去世後,案涉房屋作為尤四的個人遺產,依法應由尤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配偶)、尤莉(女兒)、尤萬年(父親)各繼承1/3的份額。尤萬年去世後,涉案房屋的份額依法應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繼承,即案涉房屋應由本案四原告各繼承1/12的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由四原告各享有1/12的繼承份額,由被告陳某、被告尤莉各享有1/3的繼承份額。

判決後,陳某、尤莉不服,認為涉案房屋系陳某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依法改判涉案房屋由上訴人陳某享有2/3、尤莉享有1/5的繼承份額。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案房屋屬於尤四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改判涉案房屋由四被上訴人各繼承1/30的份額,由陳某繼承2/3的份額、尤莉繼承1/5的份額。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鄭志超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爭議焦點問題是:涉案房產是否為尤四和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提交的村民建平房申請明細表,能夠證明涉案房屋系陳某夫妻向村委會申請審批後所建。二審法院對此予以採信。

恆略律師提醒:

法律規定,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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