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小叔小姑齐分财产 公堂之上,孤儿寡母依法力争

案件回放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尤万年与荀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四子一女。四子尤四于2002年去世后,其妻陈某一直占有五间房屋。荀某、尤万年先后于1999年、2008年去世。经协商未果,陈某的小叔子、小姑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丈夫去世,小叔小姑齐分财产 公堂之上,孤儿寡母依法力争


一审法院认为,尤四去世后,案涉房屋作为尤四的个人遗产,依法应由尤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配偶)、尤莉(女儿)、尤万年(父亲)各继承1/3的份额。尤万年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份额依法应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即案涉房屋应由本案四原告各继承1/12的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原告各享有1/12的继承份额,由被告陈某、被告尤莉各享有1/3的继承份额。

判决后,陈某、尤莉不服,认为涉案房屋系陈某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改判涉案房屋由上诉人陈某享有2/3、尤莉享有1/5的继承份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尤四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改判涉案房屋由四被上诉人各继承1/30的份额,由陈某继承2/3的份额、尤莉继承1/5的份额。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志超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房产是否为尤四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提交的村民建平房申请明细表,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陈某夫妻向村委会申请审批后所建。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恒略律师提醒:

法律规定,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