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媒體之名敲詐31起,河南一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審

又一起假媒體敲詐案例。

近日,從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借媒體之名在河南省境內,實施多起敲詐行為的案件。

由於團伙作案特徵明顯,這起案件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朱現忠將其實際控制的河南融之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之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告人朱少傑。

2018年3月,融之媒公司繳納相關費用30萬元與《中國企業報》簽訂兩年合作協議,協議授權融之媒公司在中國企業報設立的中國企業網開辦《聚焦中原》欄目,且明確禁止融之媒公司報道企業和政府的負面新聞和信息,負面報道未經批准不得收集、整理、編寫。

(《中國企業報》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主管)

以媒體之名敲詐31起,河南一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審

後被告人朱現忠招募12人進入公司,把上述人員分為外採部、編輯部,並配發私制的中國企業網工作證。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朱現忠安排、指使外採部人員到河南省下屬市區縣採用偷拍偷錄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並撰寫負面報道發佈在《聚焦中原》欄目。

然後外採部人員給涉事企業、企業所在地黨政領導、相關職能部門打電話、發短信施壓,迫使涉事企業協商刪除負面報道事宜,朱現忠等人再借機索要錢財,得手後朱現忠給外採部人員進行分贓。

經統計,朱現忠等人一共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31起,非法獲利42.33萬元。從31起被敲詐的對象來看,大部分為石料廠、商砼站、採砂場和房產銷售等行業。這類企業或多或少都存在環境汙染、安全事故、違規預售等相關問題,朱現忠恰好抓住了這一點。

以媒體之名敲詐31起,河南一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審

敲詐金額最大的單次45000元,最小的單次200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朱少傑竄至信陽市羅山縣暗訪報道前程錦繡置業有限公司桃李春風房地產項目違規預售等問題,舉報至羅山縣建設局。企業為消除負面影響,該公司經理與朱少傑聯繫刪帖事宜。朱少傑敲詐60000元未果後再次舉報至羅山縣相關領導處藉此施壓。經討價還價,最終朱少傑敲詐前程錦繡置業公司45000元。

當然,也不是每次敲詐都能如願以償。未得逞情況分為兩種,一是報道失實,企業已澄清;二是對方態度強硬。

2018年底,被告人劉某竄至新鄉市暗訪報道天之誠商貿公司產品質量等問題,並舉報至當地工商部門,藉此給企業施壓。天之誠商貿公司的張雪瑩與劉凱等人電話聯繫,說明該報道不實並要追究報道的責任,劉凱等人未再實施敲詐行為。


2018年底,被告人劉某竄至平頂山市寶豐縣,曝光蓮花酒廠直銷問題,併發布在中國企業網聚焦中原欄目。後寶豐縣宣傳部的王某等人到鄭州與該欄目一胖一瘦兩男子見面協調刪除負面報道,並說明要舉報到網信辦,兩男子向朱現忠彙報後,帖子被刪除。

因涉嫌敲詐勒索,朱現忠等一行12人在2019年7月陸續落網。鑑於團伙作案,分工明確,已不單單是敲詐勒索行為。

以媒體之名敲詐31起,河南一惡勢力犯罪集團受審

法院認定,上述行為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關於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


根據相關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人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集團犯罪案件解答》規定:刑事犯罪集團不論作案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朱現忠等12人因其危害性特徵尚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響”的程度,故應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朱現忠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法院一審判決,朱現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70000元。另11人分別獲刑1-4年不等。

參考資料: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案號 (2020)豫1221刑初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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