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媒体之名敲诈31起,河南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又一起假媒体敲诈案例。

近日,从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借媒体之名在河南省境内,实施多起敲诈行为的案件。

由于团伙作案特征明显,这起案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朱现忠将其实际控制的河南融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之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朱少杰。

2018年3月,融之媒公司缴纳相关费用30万元与《中国企业报》签订两年合作协议,协议授权融之媒公司在中国企业报设立的中国企业网开办《聚焦中原》栏目,且明确禁止融之媒公司报道企业和政府的负面新闻和信息,负面报道未经批准不得收集、整理、编写。

(《中国企业报》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主管)

以媒体之名敲诈31起,河南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后被告人朱现忠招募12人进入公司,把上述人员分为外采部、编辑部,并配发私制的中国企业网工作证。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朱现忠安排、指使外采部人员到河南省下属市区县采用偷拍偷录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撰写负面报道发布在《聚焦中原》栏目。

然后外采部人员给涉事企业、企业所在地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打电话、发短信施压,迫使涉事企业协商删除负面报道事宜,朱现忠等人再借机索要钱财,得手后朱现忠给外采部人员进行分赃。

经统计,朱现忠等人一共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31起,非法获利42.33万元。从31起被敲诈的对象来看,大部分为石料厂、商砼站、采砂场和房产销售等行业。这类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违规预售等相关问题,朱现忠恰好抓住了这一点。

以媒体之名敲诈31起,河南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敲诈金额最大的单次45000元,最小的单次200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朱少杰窜至信阳市罗山县暗访报道前程锦绣置业有限公司桃李春风房地产项目违规预售等问题,举报至罗山县建设局。企业为消除负面影响,该公司经理与朱少杰联系删帖事宜。朱少杰敲诈60000元未果后再次举报至罗山县相关领导处借此施压。经讨价还价,最终朱少杰敲诈前程锦绣置业公司45000元。

当然,也不是每次敲诈都能如愿以偿。未得逞情况分为两种,一是报道失实,企业已澄清;二是对方态度强硬。

2018年底,被告人刘某窜至新乡市暗访报道天之诚商贸公司产品质量等问题,并举报至当地工商部门,借此给企业施压。天之诚商贸公司的张雪莹与刘凯等人电话联系,说明该报道不实并要追究报道的责任,刘凯等人未再实施敲诈行为。


2018年底,被告人刘某窜至平顶山市宝丰县,曝光莲花酒厂直销问题,并发布在中国企业网聚焦中原栏目。后宝丰县宣传部的王某等人到郑州与该栏目一胖一瘦两男子见面协调删除负面报道,并说明要举报到网信办,两男子向朱现忠汇报后,帖子被删除。

因涉嫌敲诈勒索,朱现忠等一行12人在2019年7月陆续落网。鉴于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已不单单是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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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集团犯罪案件解答》规定:刑事犯罪集团不论作案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朱现忠等12人因其危害性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响”的程度,故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朱现忠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法院一审判决,朱现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另11人分别获刑1-4年不等。

参考资料: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1221刑初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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