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涉旅企業心的頭痛——職務侵佔

導讀:前幾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旅行社銷售人員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各大公眾號平臺關注。對於類似案件在四川也是頻有發生,就在上一週筆者還接到幾起諮詢:濟南某旅行社銷售員收取客人團款不交回公司,侵佔公司財產;四川某家旅行社員工對外做宣傳工作,在財務處借支款項後侵佔......


對於上述林林總總的涉旅企業涉及到的員工侵佔公司財務問題對旅遊行業影響巨大。因此,筆者今天探討此類問題:


►本文約2165字 閱讀約3分鐘


- 案情簡介 -

2019年,被告人甄某利用其作為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員工身份,謊稱其可為被害人趙先生優惠辦理出國旅行業務,要求趙先生向其私人賬戶轉賬。甄某收到上述款項後隨即用於個人使用,即利用職務便利將客戶交納的旅遊費用非法佔為己有。日前,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8千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7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罰金8千元。


- 律師分析 -

對於上述案情的分析首先需要釐清:


第一,職務侵佔概念及認定;

第二,職務侵佔產生的法律後果;


首先,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當職務侵佔數額較大時,將構成刑法上的職務侵佔罪。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職務侵佔類型有: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直接倒賣涉旅企業財物;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在外設立公司與涉旅企業進行交易並謀取利益;員工開具虛假髮票並向涉旅企業報銷。


對於數額未達到職務侵佔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職務侵佔行為,企業仍然有權依照內部規章制度以及民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此類員工進行處理。對於被侵佔的企業財物,企業有權要求員工返還。因為員工的職務侵佔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亦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對於員工的職務侵佔行為作出及時有效地認定和處理,對於維護企業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其次,需要分清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為:


刑事責任:職務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如公司人員職務侵佔數額達到上述人民幣6萬元的標準的,企業可以選擇直接至公安部門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1、 侵犯商業秘密

員工的職務侵佔行為,往往是利用了企業的客戶信息、採購渠道以及價格政策等信息,侵害的客體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此類情形下公司可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要求員工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公司遭受的損失。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達到30萬以上的,可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2、 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涉旅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員工的職務侵佔行為違反了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單位可以據此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 律師建議 -

針對以上案情,大部分旅行社並不瞭解應當如何處理才能追回損失,甚至在現有員工起到警示效果。筆者認為採用的方式有很多種:


1、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涉旅企業與員工之間始於勞動關係,員工也正是基於職務行為的便利性侵佔公司財產從而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從某種意義上說,涉旅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糾紛基礎還是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因員工本人原因給涉旅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涉旅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涉旅企業的財產佔有己有沒有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返還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雖然法律規定主張不當利益可以要求返還孳息,但在實務中,法院對涉旅企業要求員工返還占有期間造成的利息損失或其他損失是不支持的。


3、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員工在侵佔涉旅企業財產這一行為中,侵害的是涉旅企業對財產享有的所有權,且員工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具有


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主張救濟時,涉旅企業可以損害賠償為由請求員工賠償損失。


4、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相比於上述三種救濟方式,侵佔的主體都是涉旅企業普通員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侵佔的主體基本以涉旅企業的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主,而且多數為股東。在員工侵佔公司財產的糾紛中,應當首先判斷該員工是否屬於公司董監高或股東,後採取先刑後民策略,在確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再通過適當的案由,訴至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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