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著作權法賦予錄音製作者廣播和表演權給音樂產業帶來哪些變化

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終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版著作權法中,錄音製作者被賦予廣播和表演獲酬權,音樂行業歷經十年呼籲,終於修成正果。那麼,我們梳理一下新版著作權法的生效將會給音樂產業帶來哪些變化。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眾多的經營場所,使用音樂要向音樂製作者支付報酬。


新版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這段文字讀起來稍顯晦澀難懂,簡單來說就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經營場所播放錄音製品要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這是我國著作權法頒佈三十年來,首次賦予了錄音製作者這項權利,是歷史性的突破


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的《地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道頻率名錄(截至2020年10月)》,我國目前共有廣播電視臺/電視臺408個,每個臺設置若干電視或廣播頻道,共有廣播頻率1161套,電視頻道1210個,在廣播節目中大量使用錄音而不付費。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電臺、電視臺應該按照廣告收入的百分比向錄音製作者支付費用,或者按照使用錄音的時間長度計算費用。


我國還有數以萬計的經營場所,包括飯店、商場、酒吧、餐廳、咖啡廳等,還有民航、鐵路等交通工具,經營中大量使用錄音製品,而不向音樂製作人支付費用。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經營場所通常按照營業面積、座位數或者播放音樂的喇叭數量計算使用費。


新版著作權法的生效,將結束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經營場所免費使用錄音的時代。音樂製作者將會從這些大量商業使用中獲取相應的回報,將會改變長期以來的利益不平衡格局,音樂產業將會迎來繁榮發展的契機,將極大的激發錄音製作者的生產熱情,推動音樂產業的快速發展。


二、大量的網絡直播平臺使用音樂付費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要特徵是,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取信息的特點,網絡直播的行為使得公眾不能在自己選定時間獲取相關直播的信息,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交互式的特點,而廣播權的規定僅限於無線廣播,而以有線方式進行的網絡直播行為,也不能納入廣播權的調整範疇,這導致了現行《著作權法》下,此類傳播行為僅能依據兜底條款(即第十條第十七款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進行規制。


新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前半句“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 與新法對廣播權定義的修訂保持一致,包含了網絡直播行為,也就是說,新版著作權第四十五條明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應該向音樂製作人支付報酬


目前,網絡直播又是互聯網的一個風口,娛樂類代表平臺有抖音、快手、美拍等;遊戲類代表平臺有鬥魚TV、虎牙直播、戰旗TV、企鵝電競、火貓等;購物類代表平臺有淘寶、京東、聚美優品、唯品會等;專業領域類代表平臺有瘋牛、知牛直播等。這些網絡直播平臺非常火爆,有數以億計的月活用戶,數百億的營收。在這些火爆平臺的經營過程中,對音樂的使用無處不在,在新版著作權法生效後,更加明確的規定了這些獲取巨大商業利益的直播平臺,應當向音樂製作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三、中國音樂將會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保護,有利於國際文化傳播和交流。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中國音樂越來越多的在國外被用於廣播或向公眾傳播,中國音樂在中國境外也有著巨大的市場需求。然而,根據國際對等原則,只有在立法上設立廣播、表演的獲酬權,才能獲得雙邊保護和互惠互利。新版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賦予錄音製作者廣播和表演獲酬權,將會讓在國外被使用的中國音樂也有權獲得報酬。


目前,全世界已有147個國家承認了錄音製作者在廣播、表演上的專有權或獲酬權。通過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互惠協議,中國音樂將可以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保護。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的年報,2019年全球廣播電視臺支付的使用音樂的使用費為4億歐元;廣播電臺支付的使用音樂的費用為8億歐元。新版著作權法的修改,為我國音樂產業在國際範圍獲取收益打開了想象空間。


新版著作權法通過的第四十五條,必將成為改變我國音樂產業的歷史性事件,我國的唱片公司、獨立音樂人的命運也會因此得以改寫,將會成為我國音樂產業發展的新紀元。作為音像領域的唯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將會不辱使命,擔當起歷史機遇給予的重任,認真調研,全面推進新版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落地實施,維護音樂製作者的合法權益,實現音樂產業的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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