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立法防治土壤汙染

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1日電(記者李雲平)新年伊始,內蒙古立法防治土壤汙染,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據介紹,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汙染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落實相關部門的土壤汙染防治責任;建立土壤汙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按照規定,內蒙古所有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建立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及回收、處理站點,加強對相關物品使用、回收的監督管理。

對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內蒙古要求土壤汙染責任人編制、實施修復方案,主要包括修復範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汙染防治等內容。

內蒙古明確規定:對於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礦山企業以及輸油輸氣管線、汙水管網設施、儲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據瞭解,內蒙古將對未依法履行土壤汙染防治職責的監管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