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商倒賣遊戲分賺差價,獲利120萬,被判賭博罪,判一年十個月

銀商倒賣遊戲分賺差價,獲利120萬,被判賭博罪,判一年十個月


2015年初,李某在“辰龍游戲”網站玩遊戲時看到很多人做“銀商”。2015年6月,李某嘗試在“集結號”遊戲網站註冊“當代誠信”的ID賣遊戲分,發現這裡面有商機,於是自己學習摸索出一套方法,開始在遊戲頁面做廣告推廣,開通QQ號碼為21×××25、21×××80的帳號和號碼為QQ×××的微信號,李某某在QQ號個性簽名、微信號個人相冊裡向網絡遊戲玩家推薦“辰龍”、“集結號”、“悠悠”等遊戲網站,發佈廣告、公佈聯繫電話和以王某某身份開戶的銀行賬號及支付寶賬號為玩家提供上下“遊戲分”結算服務。

網絡遊戲玩家在遊戲站信息欄看到後,開始向李某某所公佈的收款支付寶、銀行卡打款買分,每100元現金可以購買200萬遊戲分,收款後,李某某讓購分者進入五子棋遊戲指定桌臺,通過其註冊的暱稱為“當代”、“當代誠信”、“浙江銀庫”的遊戲玩家將遊戲分一次性輸給遊戲玩家或將遊戲分打到玩家ID上,遊戲玩家買到分後便進入網絡遊戲賭博。

遊戲玩家遊戲分輸完了可以接著買,贏了可以向李某某退分,退分比例是每210萬分退現金100元。被告人李某以低價買入,高價賣出遊戲分從中賺取差價。

“銀商”買賣遊戲分操作流程:李某註冊開通了兩個QQ號21×××25、21×××80、微信號是企業微信號×××。QQ的個性簽名、微信的個人相冊發佈、更新都是李某做的,其還在浙江幾個正規的遊戲網站註冊賬號,分別是“辰龍游戲”註冊賬號“當代”,“集結號遊戲”註冊賬號“當代誠信”,“悠悠遊戲”註冊賬號“浙江銀庫”,通過這三個賬號進入不同的遊戲桌臺輸分給買分的人,或者向要分的玩家收他們退的遊戲分。一般是以五子棋遊戲作為買退遊戲分平臺,從中賺取差價百分之四點幾。李某與辰龍、集結號、悠悠網站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沒有合作等任何關係。

因其信譽好,向其購買遊戲分的玩家逐漸增多,李某某遂邀約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朱某和李某4、呂某等人加入進來,制定管理制度,分組值守,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網絡遊戲賣分、退分結算,張某某、王某某、朱某等人每月工資2500元加業績提成。

至2016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等人從中獲取暴利,李某某獲利1276283元、張某某獲利744494元,王某某獲利122673元,朱某獲利1377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仍然提供遊戲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服務,其行為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均構成賭博罪。

即被告人李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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