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增加校園性侵防控措施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增加校園性侵防控措施

圖片來源於網絡

校園欺凌、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現象時有發生,涉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亟待修法規制。記者從全國人大獲悉,未成年人保護法再次迎來大修,條文從72條增至130條,擬創設涉未成年人行業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確立未成年人受侵害強制報告制度。

10月21日,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受國務院委託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從72條增至130條

增設受侵害強制報告制度

記者注意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牽頭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草案說明指出,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複雜多樣,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1)監護人監護不力情況嚴重甚至存在監護侵害現象;(2)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3)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4)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遊戲問題觸目驚心;(5)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應有保護等。

未成年人保護涉及面很廣,涵蓋民事、刑事、行政、社會等領域法律。草案說明指出,修訂草案在章目編排及內部結構上進行了調整,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堅持增改刪並舉,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

具體而言,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新增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確立國家親權責任,明確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程度監護職責;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增加校園性侵防控措施

創設從業禁止制度

在家庭保護上,上述修訂草案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監護應當做的行為、禁止性行為和撫養注意事項;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監護人的報告義務;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監護制度。

在校園保護方面,修訂草案從教書育人和安全保障兩個角度規定學校、幼兒園的保護義務。

“教書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學、幼兒園的教育、保育職責;“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規定了校園安全的保障機制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增加了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措施。

社會保護也是重要一環。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了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保護責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範圍;對淨化社會環境提出更高要求;強調了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規範網絡沉迷防治

完善刑案未成年被害人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修訂草案還增設“網絡保護”專章。草案說明指出,網絡空間已經成為未成年人成長的新環境,修訂草案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相關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規範,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還將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增設“政府保護”專章,明確各級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並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還完善了涉及四個方面的司法保護舉措:一是司法活動中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類型民事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三是刑事案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四是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護。

同時,修訂草案還細化了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司法保護專章和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的有關內容,進一步強調司法機關專門化問題,同時補充完善相關規定,以實現司法環節的未成年人保護全覆蓋。主要包括:設立檢察機關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制度,細化規定中止和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規定刑事案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等。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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