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八十八
什麼是“競合”處理?
小疑:某市國土局長李某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楊某在私人會所安排的宴請,辦案人員說對李某的違紀行為需要“競合”處理。什麼是“競合”處理,“競合”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老紀:所謂“競合”處理是指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包括兩個)法規條款的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根據以上規定,對“競合”處理規定可有以下理解:
(1)是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條款。某市國土局長李某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楊某在私人會所安排的宴請,這一行為同時違犯了《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將其違紀行為“競合”處理。
(2)同一違紀行為觸犯的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這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條款,應當屬於同一法規。如上例,李某的行為同時違犯了《黨紀處分條例》兩個條款的規定,應當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因為這兩個條款處分規定相同,所以依照其中一個條款定性處理即可。
(3)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通常是指同一違紀行為觸犯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法規規定的情況。特別規定是指專門的和具體的規定;一般規定是指寬泛的和籠統的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必須是同層次的規定,如果特別規定較一般規定的法規層次低,則不適用特別規定。如上例,李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