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八十八
什么是“竞合”处理?
小疑:某市国土局长李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杨某在私人会所安排的宴请,办案人员说对李某的违纪行为需要“竞合”处理。什么是“竞合”处理,“竞合”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老纪:所谓“竞合”处理是指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法规条款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竞合”处理规定可有以下理解:
(1)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某市国土局长李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杨某在私人会所安排的宴请,这一行为同时违犯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将其违纪行为“竞合”处理。
(2)同一违纪行为触犯的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这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应当属于同一法规。如上例,李某的行为同时违犯了《党纪处分条例》两个条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因为这两个条款处分规定相同,所以依照其中一个条款定性处理即可。
(3)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通常是指同一违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法规规定的情况。特别规定是指专门的和具体的规定;一般规定是指宽泛的和笼统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必须是同层次的规定,如果特别规定较一般规定的法规层次低,则不适用特别规定。如上例,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