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時遭婦女猥褻,男子成年後強姦報復多名女性,法律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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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直到羅某被警方抓獲後,羅某交代了這一切。家住明月村的羅某14歲時,獨自放學回家,在路過同村寡婦蘇某家門口時,被三十多歲的蘇某騙進家中遭到性侵,羅某因為害怕沒有把這件事情告訴家裡,但卻因此留下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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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羅某開始他的報復,他工作的廠房附近有一個公園,他蹲在行人較少的路段,專挑獨自一人下班回家的女性下手,在第一次強姦得手後,發現對方並沒有報警,而後開始瘋狂作案。直到有一天,劉某(女)獨自一人夜跑至路燈昏暗地段,被羅某強拖進綠化帶,劉某拼命掙脫後逃跑並報警,經過警方多方調查,最終通過周邊監控抓到了羅某,後羅某交代自己已經作案多達七起。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作法律探討,敬請指正,敬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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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4歲的羅某遭到婦女性情如何定性?

女性強姦男性,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刑法明確規定,強姦罪的對象只能是女性。但根據修改後的刑法規定,女性強姦男性,情節惡劣的,將有可能涉嫌猥褻刑事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尤其對於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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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羅某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中,羅某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以同樣手段連續作案八次,致使7名婦女被強姦,涉嫌強姦罪,為連續犯。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嚴重的精神病患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並不是所有心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都阻卻責任,不同程度的病症,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不同,羅某是否患有相關精神類疾病還需要司法鑑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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