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辯護原則、辯護的種類與辯護人

有效辯護原則與辯護的種類和辯護人

一、有效辯護原則:

辯護應當是有實質意義上的,而不應當僅是形式上的,這是有效辯護原則的要求,有效辯護原則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層意思:

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充分的辯護權

2、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合格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3、國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充分行使,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可見,有效辯護可以體現於自行辯護,委託辯護與法律援助辯護之中。

二、辯護的種類

(一)委託辯護:

1、委託辯護的委託時間(重點):(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2)被告人:隨時;(3)偵查期間: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身份;(4)如在押,監護人、近親屬可代為委託。(5)辯護人按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2、告知時間:(1)偵查機關告知時間: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2)檢察院告知時間: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3)法院告知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

3、委託要求的轉交:(1)在押時要求委託,公檢法應及時轉達。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託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或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

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檢察院: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及時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其要求,並記錄在案。

(二)法律援助辯護

1、特點:沒有委託辯護,貫穿刑訴全程,只能律師擔任

2、種類:

(1)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其他原因,本人近親、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應當指派。(向司法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2)通知法律援助:

應當通知法援助(公檢法):盲、聾、啞、精神病(半瘋)、無期、死刑和未成年(重要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法院):別人已有、重大影響、檢院抗訴、其他情形

(1)告知時間:偵查機關告知時間: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檢察院告知時間: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3)法院告知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

法律機構三日內指派律師

一、辯護人的範圍與人數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的人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補告人辯護。

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團體、單位推薦的人

3、監護人、親友

不可以提任辯護人(重要):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現、陪、利、外四類人,如果同時符合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需要注意:

1、審判人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後兩年內,檢察人員從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2、審判人員、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和檢察人員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3、審判人員、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和檢察人員的配偶和子女不得擔任該任職的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注意: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辮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辯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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