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存在,沒必要趕盡殺絕!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經常收到有關“違章建築”的法律意見。“違章建築”經常出現在我們周圍,成為一個社會熱詞。是否拆除違章建築應該是一個綜合考慮因素。行政機關在行使拆除違章建築物的權力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時,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合理,合法地判斷和處理。

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存在,沒必要趕盡殺絕!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規範以前的行為,這個基本原則受到廣泛認可。由於2008年起施行《城鄉規劃法》,在2008年以前,適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實踐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據《城鄉規劃法》認定老房子是違章建築就不合理了。如果是農村的老房子,即使是無證房屋,也不能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信賴保護原則

受到政策支持的經營性用房,或是行政機關“招商引資”過來的重點建設項目,就不能被認定成違建予以拆除。

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存在,沒必要趕盡殺絕!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第三,查處違章建築,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違建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就應按法定額度處以罰款,而不是責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沒收。法律依據如下。一刀切的“拆除違建”方式與法律原則背道而馳。

2、《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有些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存在,行政機關沒必要趕盡殺絕

1、有一些違建的存在,是因為人們確實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後,會引發矛盾,在處理上就要謹慎了。法律依據如下。

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存在,沒必要趕盡殺絕!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2、《關於加強違法建設治理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那些現實存在、確有使用需求的違建,行政機關將不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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