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沒收違建也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看依據得哪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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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實踐中,對於違建的拆除、沒收是否也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明律師曾多次提及“合法建築,司法強拆;違法建築,行政強拆”的判斷,其依據又是什麼?行政機關依職權對違建進行處置,法院真的完全不管嗎?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再度解析行政機關究竟該如何依法強拆、沒收違法建築。

拆除、沒收違建也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看依據得哪部法律!

【《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處置】

對於違反城鄉規劃,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房屋,《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規定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政府依據不同情形、程度予以處置。

《城鄉規劃法》第68條進一步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而《行政強制法》第44條同樣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在長期的實踐中,鑑於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的表述,一些地方政府仍會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裁定,希望通過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方式來對違建實施強拆。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中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最高法的這一《批覆》為問題的解決給出了最終答案——對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進而需要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機關可依法自行強拆,不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懲處違法用地行為,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造建築物的,則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據此,針對違法用地建造房屋的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實施強拆,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是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分析到這裡,我們不難發現,上述法律法規乃至於司法解釋,均未對行政機關對違建處以“沒收”的行政處罰能否自行強制執行作出規定。

此時,《行政強制法》第53條的規定就派上用場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在法律並未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對違建房屋予以沒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就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沒收”這一處罰方式的作出主體依法只有兩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如今在許多地方,這二者早已合併為一個部門。鄉鎮政府能否作出“沒收”的處罰決定,有待商榷。

【“雙違”究竟該如何適用程序?】

所謂“雙違”,就是指同時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違建,既違法用地又沒有規劃許可手續。

這種類型的違建在調查認定方面顯然更具複雜性,其所侵害的法益範圍也更廣,社會危害性也更大。故此,筆者認為應當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謹慎處置,即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另一個角度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所規定的“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並不排斥、否定在一定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選項。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分析的意義之一在於提供給當事人一種思路——對違建房屋的查處、拆除、沒收等行為需要及時且有針對性的法律審查和全面剖析,不應簡單地套用思維定勢來判斷是非,更不能因違建的認定結論而自暴自棄、放棄依法救濟的努力。一旦收到違建處罰決定文書,一定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違法用地類違建的起訴期限僅有15天,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6個月),尋求最佳的權利救濟途徑,為保住房屋或者獲取適當補償爭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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