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楊虎城息烽集中營所在地一男子持刀上門恐嚇村幹部被判刑

關押楊虎城將軍息烽集中營所在地一男子疫情期間持刀上門恐嚇村幹部換來7個月刑罰

近日,關押楊虎城將軍息烽集中營所在地貴州省息烽縣一男子在疫情防控期間邀約多人在家飲酒聚會,在被村幹部勸阻後,竟心生不滿,強行進入村幹部家中打砸損壞財物,持刀恐嚇村幹部及其家人,逾越法律底線,造成惡劣影響。對這種不聽勸阻、尋釁滋事,膽敢以身試法者,法律絕不姑息。

關押楊虎城息烽集中營所在地一男子持刀上門恐嚇村幹部被判刑

據貴州省高院通報信息,稱貴州省息烽縣張某健,曾用名張小虎,1998年出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月18日被息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押於貴州省息烽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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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健在息烽縣看守所遠程視頻室參加庭審,檢察院稱,2月17日晚,村支部書記劉某接到群眾舉報張某健聚集多人在家喝酒,違反了疫情防控規定,劉某安排該村遠教員吳某、村民組長王某到被告人張文健家進行勸導、疏散。事後,被告人到吳某家將門踢壞,進入客廳將海爾電視機摔壞離開。隨即被告人張某健又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衝到吳某家,威脅、恐嚇吳某及其家人,將不鏽鋼玻璃門砍壞強行進屋。後被告人張某健在水嶺溝微信群中發語音辱罵、威脅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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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村委會通過張貼通告、播放廣播、入戶走訪等方式進行宣傳,要求不得開展聚餐活動。張某健違規組織多人聚餐,村幹部吳某進行了勸阻後,被告人為發洩情緒,持菜刀恐嚇被害人吳某及家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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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違法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在疫情防控期間膽敢以身試法者,法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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