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你被催繳過物業費嗎?

作為業主你是否也和我一樣遇到這種情況

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而未及時支付物業費

此時物業服務人也不時拿出殺手鐧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不繳納物業費就斷水斷電”

那麼問題來了

物業服務人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你關心的生活問題都在《民法典》裡


我們先看個案例

***小區業主王某,在小區居住多年。今年因在外出差半年,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經物業服務企業多次催要,王某以半年沒有居住、未享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

一天,王某下班回家,發現房屋已經被停水停電,王某找到物業。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因你未支付物業費,所以我們停了你的水、電,不這樣你是不會交的,我們也很為難”

我半年都沒有享受物業服務了,為什麼交物業服務費”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為此,雙方相持不下。

那麼,小區物業可以以停水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嗎?

以往,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有這方面的案例支持業主的訴求。

而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檢察官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由此,對物業服務人的催繳行為進行了規範。

水、電、氣、熱等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所需,涉及到民眾的民生問題。物業服務人不得以妨礙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方式催要物業費。另外,物業服務合同與供用水、電、氣、熱等合同屬於不同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不同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物業服務人也不能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因此,物業服務人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催繳物業費的行為,是違法的。

而物業服務人正確的做法是:應當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內未予支付的,可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解決。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是小區居民,不能以未接受服務為由不支付物業管理費,在此,王某也是有過錯的。

物業服務人與業主的關係不應像坐蹺蹺板,要分出個高低。只有物業服務人用心做好服務,業主積極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責任,從而形成利益共同體,彼此才能和諧、舒心。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民法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以上的情況我們可能都遇到過。關於物業費的催繳,物業服務人該怎麼做?業主該怎麼做?相信大家已經掌握了。

你關心的正是我們關注的,私信或留言,大家的疑慮檢察官來為您解答!


文案:尹 松

圖片:源自網絡

編輯:吳曉戀

校對:施 璐

審核:馬青萍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違者必究!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請掃碼關注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訂閱號。

【民法典課堂】不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誰的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