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2019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商標權保護,指導提升商標權行政保護工作水平,有力震懾商標侵權行為,積極塑造良好營商環境,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佈“2019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消費者張某到謝家集區市場局投訴稱其在謝家集區某食品經營部購買的1箱六年口子窖白酒(6瓶/箱)疑似假冒。鑑於當事人陳某曾因銷售假冒白酒多次被執法機關查處,謝家集區市場局執法人員聯合謝家集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對位於謝家集區平山路陳某經營的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並現場查扣假冒六年口子窖白酒3箱(4瓶×400ml)、六年口子窖白酒1箱(6瓶×400ml)、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白酒6箱(4瓶×425ml)、古井貢酒5年原漿白酒14箱(4瓶×425ml)。本案調查期間,消費者王某某、甘某某投訴稱購買的白酒疑似假酒,並稱看到店老闆從店對面馬路停放的三輪車中取酒後到店內交貨。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陳某於2012年3月15日因銷售假冒“古井貢”牌白酒被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謝家集區分局予以行政處罰,陳妻於2013年8月30日因銷售假冒“古井貢”、“口子窖”、“宣酒”等品牌白酒被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分局刑事拘留。鑑於當事人陳某及其妻、店員在多名消費者投訴舉報及謝家集區市場局與公安部門聯合檢查發現其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均拒不承認銷售假冒白酒違法行為,拒絕在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務清單等文書上簽字;在對陳某詢問時,陳某拒不承認其店員身份及銷售假酒相關事實並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事人企圖用店內交易店外取貨的方式和拒不交代違法行為“零口供”逃避行政機關檢查和處理。

    2017年3月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陳某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侵權商品,雖然該案認定的當事人違法經營額不足萬元,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當事人罰款90000元。本案罰款90000元及因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而產生的加處罰款90000元,共180000元,已於2019年3月19日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沒收物資於2017年3月10日入庫。

    【 典型意義 】 該案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涉案商標種類較多,涉案商品數量及其貨值金額較大,且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拒不改正,且銷售手段隱蔽,逃避檢查。在多名消費者投訴舉報及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合檢查發現其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拒不交代違法事實,態度惡劣,並企圖以“零口供”矇混過關,危害後果嚴重。在市場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相繼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經複議、一審和二審,均維持了市場監管部門做出的原處罰決定,罰款已於2019年3月19日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此案自立案直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共歷時2年5個月辦結。此案件中市場監管部門有力打擊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周邊白酒經營商戶起到了震懾作用,體現出市場監管部門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零容忍態度及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案例二

淮南市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權“CKS科順” 案

【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24日,大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商標權利人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報,對淮南市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位於大通區的生產廠房依法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生產廠房內存放有商標標識為“CKS科順”的耐根穿刺防水卷材82卷,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95卷(已售出10卷,違法所得250元),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半成品260卷(卷材附著有商標“CKS科順”字樣),“CKS科順”包裝膜7卷、“CKS科順”商標標識230份,經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鑑定,以上產品涉嫌侵犯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CKS科順”。

    經查明 “CKS科順”商標系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容紅旗中路工業區38號。當事人使用註冊商標“CKS科順”並未取得“CKS科順”商標權利人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當事人生產的“CKS科順”防水卷材標註的廠名: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址:江蘇省崑山石牌毛紡路565號,與其公司名稱、住所均不符。

    大通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商標標識及違法所得250元,罰款 22.1880 萬元

    【 典型意義 】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行為,欺騙性很強,且數額較大。執法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定性準確,辦理程序規範嚴謹,過罰相當,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三

楊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案

【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25日,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壽縣公安局移送的“楊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並於同日立案調查。

     當事人楊某自稱於2016年3、4月間,在百度帖吧中搜索到一個出售高仿酒信息,通過電話聯繫,以物流形式從其處購進了若干數量不同品牌的高仿酒在其位於壽縣北街的壽縣某超市內對外出售。現場查獲的白酒有:標示“劍南春”牌白酒14瓶、標示“口子窖”牌20年白酒4瓶、標示“口子窖”牌10年白酒44瓶、標示“口子窖”牌6年白酒47瓶、標示“口子窖”牌5年白酒24瓶、標示“五糧液”牌白酒4瓶、標示“天之藍”牌白酒12瓶、標示“海之藍”牌白酒16瓶、標示“貴州茅臺”牌白酒37瓶、標示“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牌獻禮版白酒27瓶、標示“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牌5年白酒24瓶、標示“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牌8年白酒13瓶。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且知道是侵權白酒。

    2019年 8 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 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罰款85000元。

    【 典型意義 】該案件當事人採取網絡新形式的進貨渠道,大量購進“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等多品種的高仿白酒,案值高,品種多,在當地影響大,是一起重大商標侵權案件。在辦案過程中,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加強聯動、密切配合、及時查處,製假售假者最終受到法律制裁,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同時,也積極保障了群眾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壽縣窯口鎮某超市北集連鎖店銷售假冒食鹽案

【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2日,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壽縣某鹽業公司投訴舉報,反映壽縣窯口鎮某超市北集連鎖店銷售的袋裝食鹽是假冒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要求我局依法查處。

    4月23日,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壽縣窯口鎮某超市北集連鎖店(下稱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735袋包裝標識為“中鹽”的特製食鹽。該批食鹽商標:中鹽®,淨含量:500克,安徽省鹽業總公司專營,品名:特製食鹽,生產商: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定遠鹽礦,產地:安徽省滁州市,委託中鹽安徽鹽業配送有限公司分裝, 生產日期:20180421,產品標準:NY/T 1040-2012。當事人稱2019年4月18日左右從一上門送貨的送貨商處購進標示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鹽”牌“特製食鹽”15箱(50袋×500克/箱),至執法人員查獲時,該批食鹽已銷售15袋,獲利9.6元。當事人沒有進貨單據,不能說明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

   經查明,“中鹽”商標是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在“碘鹽、原鹽”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註冊號:第18269537A號,註冊日期:2017年02月07日,有效期至:2027年02月06日)。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該公司授權中鹽東興鹽化股份有限公司維護其“中鹽”註冊商標權益。經鑑定,當事人銷售的“中鹽”牌“特製食鹽”,不是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系假冒該公司名稱、地址,使用的“中鹽”商標為假冒。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沒有異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違法所得,並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0元

    【 典型意義 】食用鹽是居民日常生活必須品,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是補充碘的主要來源。侵權假冒食用鹽不僅干擾碘缺乏病的防治,引起攝碘不足,可能導致食源性疾病,危害市民健康。假冒偽劣食用鹽衝擊市場,市民難於辨認,危害極大。通過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的嚴格執法,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食鹽安全,維護了“中鹽”品牌形象。

案例五

張某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旺旺”專用權的商品案

【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3日,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壽縣公安局有關“張某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的移送函及所附材料並於2019年6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11月,經營者張某參加南京某展銷會時瞭解到趙某推銷的2款“旺福旺”食品禮包價格低廉,其外包裝上“福”字字形偏小,感官上突出“旺旺”兩字,字體、色彩、外包裝與市場上暢銷的“旺旺大禮包”包裝相近,價格差異較大。張某在明知 “旺福旺”產品為假冒產品的情況下,仍然向趙某定購了“旺福旺”食品禮包327件,並以平均每件11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至查獲時共銷售260件,回收並銷燬49件。

    經查明,“旺旺”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066626號,核准使用在“糖;糖果;巧克力;餅乾;糕點;穀粉制食品;穀類製品;方便麵”等第30類商品上,商標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食品禮包18件(180袋);並給予當事人罰款36000元。

【 典型意義 】旺旺集團憑藉良好的品牌形象、品牌信譽獲得消費者的認可,當事人銷售“旺福旺”食品禮包,突出“旺旺”兩字,給消費者造成視覺上的混淆,誤認為是“旺旺”食品。張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企業的形象。執法機構的嚴格執法,讓“李鬼”無處藏身。此案入選2020年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的 2019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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