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首次適用城鄉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判案--宜興--專題策劃--地方領導--人民網

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案件因適用新的城鄉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獲賠償額較此前的標準增加了1萬餘元。這也是自3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實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以來,宜興市首例適用新標準判決的民事案件。

2018年12月,家住丁蜀鎮的楊某在過馬路時,與沈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受傷。經市交警部門認定,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經訴前司法鑑定,楊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但是,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2月18日,楊某將沈某及承保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138664.03元。

3月25日,市人民法院道交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楊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根據事故認定,沈某負全部責任,且沈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楊某因本次事故產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予以賠付。

庭審中,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和司法鑑定意見均無異議。但在殘疾賠償金標準的適用問題上,保險公司要求按照2018年度江蘇省常住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計算,結合傷殘等級,共計94400元。但根據最新出臺的《方案》中關於殘疾賠償金統一標準的規定,楊某可獲賠的金額為52460.16元/年,結合其傷殘等級,共計104920.32元,獲賠償額比此前的標準增加了1萬餘元。最終,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122764.03元。(徐卿堯 柳傑 馬正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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