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男子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

北海一男子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
北海一男子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

北海一男子在派出所辦理更換身份證業務後,等待發證期間因私事心生憤懣,酒後竟到派出所自助警務服務區打砸,4月17日下午,海城區人民法院通過雲間網上視頻庭審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發尋釁滋事一案,並當庭作出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黃某發因自己身份證有效期滿來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東派出所(以下簡稱“海東派出所”)戶籍室申請更換身份證。隨後,海東派出所經審核同意簽發黃某發申請更換的身份證,並告知其新的身份證需要二十個工作日後才能領取。

2019年12月14日凌晨5時許,黃某發飲酒後,認為海東派出所未能及時幫其更換新身份證,遂心生不滿。為發洩不滿情緒,他駕駛電動車從其居所來到海東派出所,並持電動車防盜鎖將派出所自助警務服務區門口的左側一扇鋼化玻璃門砸碎,之後,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回家。7時許,黃某發為繼續發洩不滿情緒,再次駕駛電動車返回,又持電動車防盜鎖砸碎警務服務區右側另一扇鋼化玻璃門及大廳內警e郵“多合一”自助辦理終端機的顯示屏。當晚,22時許,被告人黃某發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其作案用的防盜鎖也一併被收繳。

歸案後,被告人黃某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審理期間,其家屬主動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因疫情防控需要,4月17日,海城區法院通過雲間網上視頻庭審系統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黃某發表示其法律意識淡薄觸犯了法律,是初犯、偶犯,他認罪認罰,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態度好從輕處罰。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聽取了公訴人的意見和被告人辯解、陳述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發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並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可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發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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