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在三明】建宁医疗保障局:坚决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建宁县融媒体中心


医保不是唐僧肉,别谁都想咬一口。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现象:有些人去医院住院、做检查,不仅不花一分钱,还包吃包住有返现?!

【满意在三明】建宁医疗保障局:坚决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背后的套路——涉嫌医保诈骗!


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主动向医保局举报,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哟~


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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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的骗保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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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的骗保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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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骗保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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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一项。欺诈骗保违背了哪些法律法规?有何严重后果?接下来带您看看《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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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 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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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数额较大将以诈骗罪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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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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