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规范的变通与扩展

“一户一宅”规范的变通与扩展

(一)推行“建新拆旧”的更新规范

建新拆旧的目的是在新建住宅时,避免村民多占土地,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减少后续纠正困难。原有宅基地解决了村民居住的问题,却解决不了住宅更新过程中村民安置的问题。村民安置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是继续在旧居中居住;第二种,是寻找新住处安置。

为了解决建新过程中村民居住的问题,集体新批了宅基地,从严格意义上是对“一户一宅”规则的违反。所以,在住宅更新后归复合法状态,成为了“建新拆旧”更新规范的核心功能。以广安市的具体操作为例,“建新拆旧”可以归纳为以下5个步骤:①获得迁建批准;②注销登记;③新宅竣工后,自行拆除旧宅;④归还宅基地;⑤有条件的,复垦。此外,张家界还增加了“新址建成后限期拆除旧房”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自负成本拆除旧宅的基础上,更新住宅的村民还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拆除。

(二)“宅”的概念从“地”到“居”扩展

各地方根据农村自身情况,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村民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集中建设新住宅,多户居民集中居住在同一个住宅楼中,“农村居民一户享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从字面意义上看,已经无法得到保证。在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的地区,很多地方原则上已经不再进行宅基地分配。

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62条加入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其前提是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所以,新《土地管理法》在一定条件下,不但突破了“一户一地”的传统规定,甚至不再要求“一户一房”,只强调保障性的“一户一居”。这个居住权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或承租权,只要能够达到原本“一户一宅”所要求的保障目的,即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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